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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税务问题(简易征收)

发布日期:2026-08-27 09:28:02 来源:会计考试网

“营改增”政策的“第二只靴子”终于落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23日发布《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业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将全面告别营业税,开始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而该行业专业门类较多,具有总分包经营、异地经营及工期较长等诸多特点。很多建筑施工企业都非常关注“营改增”过渡期间建筑业的税收政策,特别是税负问题以及与过去缴纳营业税时有哪些不同要求。现针对过渡期间政策中的重难点问题为您一一解读。
老项目、清包工和甲供工程: 一般纳税人可简易征收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的增值税率确定为11%,较之前3%的营业税率高出了8个百分点。坐落在某园区的一家大型建筑施工公司的财务经理近日前往地税部门办理税户迁移相关手续,并就“营改增”后建筑业面临的税负问题向辖区地税局的税务人员诉苦:“我们是大型建筑企业,被国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执行11%的增值税税率,恐怕企业的整体税负会上升。作为工程项目的总包商,我们很多在建项目的分包商都是些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5月1日之前的工程,很多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对我们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造成了困难,如果没有足够的进项抵扣,那企业面临的增值税负一定会上升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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