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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

发布日期:2026-10-10 09:26:39 来源:会计考试网

关于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2、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对照财税[2009]60号文:清算的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1)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正数为收益,负数为损失。 (2)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有两个特别的项目需要关注,一个是递延所得税资产,一个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计算企业清算所得时,是直接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的资产的计税基础,而不是账面价值。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实际已经转回了。所以,这项资产或负债在计算企业清算所得时就无须考虑。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1.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2.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3.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企业清算时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现结合企业清算的相关规定,对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及申报表的填报进行解析。

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主体

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

一是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是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业务不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被合并、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程序及涉税分析

(一)关于清算程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

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五是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六是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是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从清算程序看,清算过程就是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对清算资产进行处置、分配,最终了结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的过程。计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此外,企业进行清算,即表明已终止持续经营,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计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用

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

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商誉-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其中,全部资产处置所得=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资产计税基础-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是指处置资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计算清算所得时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

一是企业终止持续经营,应把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一个纳税年度;

二是计算清算所得时应视同资产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已实现;

三是计算清算所得时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三)清算所得税的计算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与优惠政策有关的问题。

第一,清算过程中处置一切资产产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技术转让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税,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涉及技术转让转让业务是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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