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捐赠不抵扣个税,是可以税前扣除所得额的,一般情况下个人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 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以减免个所税的。个人获得的捐款是能够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险赔款;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其他。
不能全部免除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国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款,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即不用交个税;其他范围的捐款或超过上述条件30%以上的部分,仍要交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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