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上报税报表填错了怎么办?
网上申报只要已经上传了数据,自己就无法再进行修改,可以去税务大厅办理更正申报数据的手续。财务报表是报税资料的辅助报表,分别申报不同的税种,财务报表也是跟随进行报送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错可以修改,一般主管税务机关允许2-3次修改。 操作步骤是:
1、申请撤销申报;
2、重新申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由一个主表、十多个附表组成,所以具体填写内容较多。
二、经营所得申报怎么更改
法律分析: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我要办税】选项;
2、在【办税】界面点击【更正申报和作废申报】选项;3、在【申报查询】界面点击【已完成】选项,再点击需要更正的年度汇算修改资料,点击更正选项即可。
另外,申请退税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上年度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足6万,但平时预缴个人所得税的;2、上年度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导致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4、没有任何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汇算清缴办理各项税前扣除;5、年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综合所得适用税率的;6、预缴税款时,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税收优惠的;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等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开错税率的发票已报增值税,如何更正申报?
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发票时,经常会选错税率,以致发票记载的产品或者服务内容与税率不匹配,多计或者少计应纳增值税。 纳税人出现上述情况后,如果不能及时追回错误发票作废重开,只能在以后月份进行冲红换开,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账务调整并正确申报增值税? 现状:常见的处理方法 目前,常见的处理方法大致有两种: 1、纳税人当月根据实际开票情况,按照错误的税率进行申报,以后月份索要回错开的发票,冲红并换开正确的蓝字发票后,再按照正确的税率进行账务调整并申报增值税。 这种建议我不认同。因为很多发票开出后,可能无法找到受票方,也就无法进行错开发票的冲红换开,账务调整会受影响。同时,企业财务人员明知道增值税计征有差额而不及时调整,反而将错就错进行纳税申报,这是错误的行为。 2、纳税人当月根据实际开票情况,按照错误的税率进行报表,同时纳税人将因选错税率造成的增值税差额倒挤一个数字作为销售额在未开票栏进行填写申报,保证税额的准确性。 这种方法我也不认同。这种方法将造成企业的实际收入与申报收入出现差额,账表不符,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 举个例子:A企业2017年1月有一笔销售收入含税价117000元,如果正常开具发票的话,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000 但财务人员开具发票时,误将17%税率的错选为6%的税率。 此笔业务按照错误的税率进行账务处理,对应的收入和税金为: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377.36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622.64 比较一下,收入多了10377.36元(=110377.36-100000);税金少缴了10377.36元(=17000-6622.64)。 如果按照第二种办法进行调整申报,需要补报收入61043.29元(=10377.36÷17%)。如此,增值税税金是对上了,但企业申报表多申报收入71420.65元(=10377.36+61043.29),势必造成后期纳税申报表调整的麻烦,以至于账表不符。
四、更换单位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申报?
需重新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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