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济源市税务局领导班子
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优化缴费服务,河南省税务局将于2022年4月1日上线运行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并定于2022年3月20日0时—2022年3月31日24时期间进行新旧系统切换。
自2022年3月20日0时起,税务部门暂停办理河南所有线上线下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涉及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业务。各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金融机构停止缴费服务。4月1日8时起,缴费业务恢复正常,原缴费渠道也可继续正常使用。
据了解,郑州、洛阳、安阳、开封、濮阳、南阳、新乡、济源等地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3月20日截止。请参保群众抓紧时间,尽量在3月19日24时前完成参保缴费。
2. 济源地税局领导干部名单
济政〔2010〕41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战略部署,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城区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现就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根本,坚持“政府主导、街道负责、村(居)主体、统筹安排、积极推进”的总体思路,按照“规划先导、环境优先、公开透明、市场运作、强居富民”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把城中村改造成为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布局合理的现代城市社区,使城区居民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城市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心城市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居)改造任务。积极推进城边村、镇中村、产业集聚区内村等村(居)的改造工作,争取有更多的村实施改造。2010年底前启动5个重点区域、重要地段和涉及重大项目的城中村改造,2011年各街道办事处全面铺开。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主导政策、主导规划、主导拆迁、主导安置;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运作,因地制宜、一村一案,合理布局、成片开发,公开透明、惠及群众;坚持以安置促拆迁、以拆迁促招商、以招商促开发;坚持条件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有序推进一个,以城中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以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规划先导、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高起点高标准编制村(居)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鼓励、提倡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实行多村(居)整合,打破地域界限,组团式规划,成片开发,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建成城市社区。
市场运作、先安后建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公平竞争,保证有实力、有信誉的开发企业参与我市城中村改造开发建设,提高建设档次、水平和规模。村(居)改造要充分考虑村(居)民的创业增收、社会保障以及集体经济发展,落实好可征用地10%留地安置政策,首先保证村(居)民居住和就业安置用房、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建设到位,全面改善提升村(居)民生活条件与生产发展条件。
公开透明、稳妥有序的原则。村(居)改造工作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精益求精,过程上公开透明,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基本要求
城中村改造工作要符合“一个范围”、“四个条件”和“五个到位”的基本要求:
1.一个范围:原则上以城中村(居)现有住宅用地改造为主要范围。
2.四个条件:即领导班子有能力、广大村(居)民有要求、集体组织有资产(指经营性资产)、村(居)发展有后劲。
3.五个到位:即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发动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政策运用到位、改造提升到位。
三、改造模式
(一)根据村(居)集体经济状况和村(居)委会的运作能力,街道办事处可按照先拆迁后安置的“净地出让”模式操作,也可按照先招商后拆迁的“项目招标”模式操作。各街道办事处选择的改造模式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鼓励有实力、信誉高的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居)改造。城中村改造的开发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房地产资质不低于2级,开发业绩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公司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2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小于50%,无不良信誉记录。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参与,对开发企业进行考察。考察确定后,由各街道办事处与开发企业签订框架性合作意向,约定村(居)改造的前期启动资金、开发企业进入、退出条件等。
四、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一)规划编制
1.规划部门会同国土、发改、环保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规划共绘、资源共享、设施共用、功能互补,打破地域界限,实行整体布局,集中连片开发,编制分区域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2.规划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设计条件,以片(区)、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3.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发企业,委托规划设计单位,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规划管理
1.城中村改造应在规划指导下合理确定安置开发比,安置开发比由市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政策研究确定。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安置房是指用于安置居民的新建住宅、安置居委会办公用房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2.全市统筹掌握“90、70”政策,总体保证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按结构比例供应,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房不计入“90、70”政策基数。
3.已开工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继续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如确需变更改造规划的,按程序进行报批。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准后一年未实施的,重新报批。
4.2013年底前,按供地计划和住房规划,统筹安排商品房开发、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确保城中村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5.城市管理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五、土地管理
(一)城中村中因历史原因造成用地手续不全或遗失的存量建设用地,经村(居)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市政府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照法定程序一次性进行确权登记。
(二)城中村改造以项目综合“招拍挂”出让为主,即将拆迁安置作为条件与土地使用权捆绑,进行项目综合“招拍挂”。被拆迁群众安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也可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城市公益事业和市政设施建设的用地及居委会集体发展留用地按划拨方式办理。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规划红线储备。
(三)改造村(居)因规划所限需增加土地的,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后,报经市政府批准,按程序办理新增用地手续。如因规划等原因,确需提供先期周转用地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在该村旧址处置时,按同等面积扣减。
(四)城中村土地出让挂牌交易时,应缴纳交易起始价的40%作为土地竞买保证金。土地摘牌后,摘牌人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竞买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分批缴纳,须在60日内缴足。
(五)凡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已登记发证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经依法办理出让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之前,未经村(居)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六、拆迁安置
(一)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拆除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及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二)原居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则上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合法建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三)对居委会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置换。
(四)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应按照市政府现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或货币补偿与置换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处置。
(五)城中村外来人员在本居委会自建或购买村集体或个人宅基地上的所建房屋,参照所在居委会安置方案和补偿价格执行。
(六)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旧房拆迁后,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一律不予补偿;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上注明土地使用年限且未到期的),旧房拆迁政府收回土地时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其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已使用年限进行核算。
(七)城中村改造应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房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回迁入住。自行改造的居委会,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晚于第二期建设计划,第一期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款应优先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的,原则上应将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确需对安置房分期进行建设的,应该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建成,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其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优先用于第二期安置房的建设。
(八)实施拆迁前,开发企业应向街道办事处缴纳该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5-10%作为安置保证金,待被拆迁居民安置到位后,安置保证金退回。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居)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九)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和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所需投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进入专用账户,与市政府拨付的资金一并由各街道办事处进行严格监管。
(十)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相关规定执行。临时安置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十一)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所有村(居),严格禁止各种私自建房行为,对违反规定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在城中村改造建设中,一律视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2003年12月29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管理工作的通告》之后,擅自新建、改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十二)在城中村实施拆迁之前,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村(居)委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统一收集整理,到房管部门备案;拆迁后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十三)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应纳入全市年度房地产开发供应计划。同期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核定的安置开发比以内。
七、政策支持
(一)资金支持
1.充分发挥现有财政投资公司的作用,各街道办事处可成立资产运营公司,参与城中村拆迁改造建设。
2.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进度快、标准高、效果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给予奖励。
(二)收益管理
1.城中村改造项目:除上缴国家和省里的费用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企业收费部分除外)等其他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2.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的,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因地质、地形和规划等原因不宜建人防工程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50%征收。
3.城中村改造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100%用于城中村改造(其中在土地出让收入中按政策规定应提取的各项资金由街道负担),主要用于村(居)民的拆迁安置、生产生活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
4.村(居)改造用于安置村(居)民和集体经济发展用房的建筑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受益财政给予村(居)集体等额财政资金扶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规划局审查确认,经市政府批准后,一次性兑付。
5.改造后的村(居)要根据集体经济收入来源实际,给予村(居)民适当的生活补助。
6.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村(居)改造项目,须在自批准实施之日起的2年内安置好村(居)民,否则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市政配套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保证改造项目具备接入条件。
(四)就业和社会保障
1.就业。将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居)民直接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补贴等国家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居)民。
2.养老保险。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居)民,可自由选择参加新农保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财政给予本人缴费部分2/3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选择参加新农保,且所在居委会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其居民养老待遇参照《济源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规定执行,且养老金不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3.医疗保险。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居)民,可自由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财政给予本人缴费部分2/3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4.失业保险。劳动年龄段内居民,凡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可在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享受有关失业待遇。
(五)村(居)集体经济后续发展
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和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必须作为集体财产,严禁变卖流失。对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原则上按人均10—15平方米配置;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社区建设规划,对照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按村(居)可征用地面积的10%配置。各街道办事处要依托各自区位、环境、资源等优势,因村(居)制宜,宜商则商,实现留用地指标与其他商贸项目建设组团式开发,实现区域功能定位与商贸服务业发展协调统一,进一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六)其它
水资源开发、组团建设、城边村改造、镇中村改造、集聚区内村庄改造适用本《意见》。
八、审批程序
(一)改造条件成熟的村(居)委会,经80%以上村(居)民户代表同意,形成决议,进行公示后,向各街道办事处提出实施城中村改造的书面申请。
(二)各街道办事处编制《村(居)改造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审查后,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预审。
(三)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列入村(居)改造的,由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由街道办事处委托设计单位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编制村(居)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拟改造村(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联席办公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
(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村(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村(居)民党员大会、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80%以上住户与村(居)委会签订由各街道办事处盖章见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以文件形式呈市政府报批。
(五)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上报的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进行统一审查会签、公示核准后,市政府正式批准。
(六)批准实施的村(居)改造项目,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委会实施拆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九、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济源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实行市级领导分包街道办事处制度,具体指导城中村(居)改造。实行“四个一”制度,即一个城中村改造项目、一位领导牵头、一个责任部门、一套工作班子,明确责任,一抓到底,封闭运行,扎口管理,对改造中的疑难问题现场办公、及时研究、及时解决。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专门的村(居)改造领导机构,选好配好领导力量和工作人员,全力推进村(居)改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将村(居)改造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明确工作职责。全市村(居)改造工作由市政府主导,统筹安排;各街道办事处为村(居)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村(居)改造方案的编制、各种审批手续的办理、房屋拆迁、开发招商等重点环节的工作;村(居)委会是村(居)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和具体承办者。
(三)加大考核力度。市政府每年将城中村改造工作列入全市重点工作,纳入各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强化跟踪督查,定期调度通报,实施重奖重罚。
(四)加强监督管理。对已批准改造的村(居),要严格把好村(居)改造计划的预审关、村(居)改造条件的审查关、村(居)改造的规划关、村(居)改造具体实施方案的批准关,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启动村(居)改造程序;要严格把好涉及村(居)改造各项返还资金的使用关,实行街道和村(居)两级监管、村民代表监督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要严格把好市场化运作审查关,严禁各村(居)与开发商私签协议、私收定金,确保依法办事、规范运作。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要根据建材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村(居)改造安置用房成本调整核算,并把好村(居)改造安置用房成本审查关。将市财政资金和规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列入纪检监察范围,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建设高质量和高水平的住房。
(五)加强舆论引导。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类宣传渠道,加强宣传引导,特别要加大村(居)改造政策、成功案例及实施村(居)改造后村(居)民美好生活环境的宣传力度,让群众看到村(居)改造带来的实惠。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认真做好村(居)改造拆迁意愿调查摸底、规划编制、项目测算、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严格遵循信访评估程序和“4+2”工作法,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村(居)改造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造一个、成功一个,提升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
(六)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按照本《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合法有序、合情合理地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村(居)改造有序顺利推进。
(七)配套政策制定。城中村改造的操作模式、工作流程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的规划编制及审批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土地登记确权、招拍挂出让、土地一级市场规范管理、留地安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具体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资金支持、收益返还、税费减免各项程序及改造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共同制定;城中村改造目标考核具体意见由市督查局负责制定。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城中村改造的规定、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施行前已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3. 济源市税务局班子成员
一、定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四、相关法规规定时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4. 济源市税务局领导照片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和农业投入结构,推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实施细颗粒物(PM 2.5 )与臭氧(O3)协同控制,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治理,统筹空气质量改善和碳达峰工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开好局、起好步。
二、工作目标
(一)年度目标
全省细颗粒物(PM 2.5 )平均浓度控制在 53 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 10 )平均浓度控制在 87 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超标率控制在 15%以下,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65%,重污染天数比例控制在 4%以下。
(二)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 1-3 月 PM 2.5 平均浓度控制在 78 微克/立方米以下;第二阶段 5-9 月臭氧超标天数不超过 54 天;第三阶段 10-12 月PM 2.5 平均浓度控制在 65 微克/立方米以下。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统筹推进。
(二)坚持结构调整,标本兼治
(三)坚持精准治污,重点突破。
(四)坚持科学治污,提升成效
(五)坚持依法治污,
(六)坚持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1. 持续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重点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对城区内重污染企业进一步梳理,制定实施年度工作方案,推动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点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对已列入 2021 年搬迁计划的 8 家企业,要在 2021 年年底前完成退城入园工作。淘汰落后煤电机组 40 万千瓦,稳妥推动许昌等市市区内燃煤火电机组“退城进郊
2. 严格环境准入。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从严从紧从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全省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铸造、铝用炭素、耐火材料制品、砖瓦窑、铅锌冶炼(含再生铅)等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的产业项目,严格项目备案审查,强化项目现场核查,保持违规新增产能项目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完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强化项目环评及“三同时”管理,国家、省绩效分级重点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达到 B 级以上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 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按照《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综合标准体系(2020 年本)》,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法规标准。2021 年 5 月底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对国家和我省明确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实施落后产能清零行动,巩固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成效,于 2021 年 10 月底前完成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验收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4. 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实施工业低碳行动,推进钢铁、煤化工、水泥、铝加工、玻璃、耐火材料制品、煤电等产业绿色、减量、提质发展,开展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加快建设绿色制造体系。鼓励支持钢铁、水泥、电解铝、玻璃等重点行业通过产能置换、装备大型化改造、重组整合,推进项目优化布局。推进利源新能、鑫泰能源、顺聚能源等焦化企业重组整合和装备大型化改造。鼓励玻璃熔窑采用富氧或纯氧燃烧方式。鼓励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实施钢铁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烧结机烟气循环比例;改造完善高炉均压煤气回收系统、高炉休风煤气放散回收系统、轧钢双蓄热式加热炉吹扫煤气回收系统,进一步提升钢铁行业清洁化生产水平。2021 年 6 月底前,研究制定我省钢铁、水泥、耐火材料制品、砖瓦窑等重点行业限制类产能装备升级改造工作方案,推进限制类产能装备的升级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应急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5. 推进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依托洛阳、郑州、许昌等市铝加工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铝精深加工、再生利用项目,建设千亿级铝加工产业集群。加强铸造产业清单管理和产能置换,采取堵疏结合、产能置换、关停并转等措施,加快推进洛阳、安阳、许昌、新乡等市铸造专业产业园建设。提升发展郑州耐材产业,打造新型耐材基地。推进长葛市大周镇废旧铜铝回收行业升级改造,鼓励建设集中预处理分选系统和熔炼废渣二次提取分离系统。推动“区中园”建设的建材、铝加工、铸造、耐材、化工等专业园区提升改造,制定“一园一策”“一行一策”综合整治方案。各省辖市对于当地特色产业,应集中设置专业园区,引导项目入园建设、规模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6. 持续排查整治“ 散乱污” 企业。健全落实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监管机制,压实县(市、区)、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电力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二)深入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低碳高效利用
7. 严控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行用能预算管理和区域能评制度,将用能权市场扩大至年综合能耗 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科学控制火电、钢铁、焦化、化工、建材等行业燃料煤消耗量,继续实施监测预警机制,压实地市及企业煤炭消费减量主体责任,对拒不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措施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实施煤炭消费替代,全省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着力压减高耗能、高排放、过剩落后产能煤炭消费总量,2021 年底,全省煤炭消费总量完成国家下达的预期目标。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8. 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开展清洁取暖“双替代”巩固提升行动,对完成“双替代”供暖改造的地区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落实电力和天然气供应保障和电价气价优惠政策。各省辖市督促所辖县(市、区)政府依法将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和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地区划定为禁煤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已公告划定为“禁煤区”的地区,开展散煤治理行动,依法查处违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洁净型煤和散煤的行为,严防严控散煤复烧,确保全省平原地区散煤清零。对不具备“双替代”改造条件的边远山区实行洁净型煤兜底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电力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9. 提高建成区集中供暖普及率。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深挖供暖潜力,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加快城镇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2021 年采暖季前,新建改造集中供热管网 400 公里。对供热管网无法覆盖的区域,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地热供暖。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力争达到 91%以上;汾渭平原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力争达到89%以上;其他省辖市(周口、信阳除外)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 76%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0. 加强天然气和电力供应保障。推进输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周口-漯河输气管道项目,开工建设开封-周口、镇平-邓州、濮阳-鹤壁等输气管道项目。强化储气能力建设,各省辖市政府及有关城镇燃气企业要通过与省天然气储运公司签订应急储气服务合同的方式,落实“地方政府 3 天、城燃企业 5%”的储气能力目标任务。健全完善调峰机制,采暖季期间天然气供应要突出“压非保民”,确保民生用气需求。加快推进外电入豫输送通道建设,谋划推进外电入豫第三通道,扩大省外电力吸纳规模,积极利用现有其他送电通道富余能力消纳外省清洁能源电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电力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1. 加快优化能源供给结构。坚持把传统能源转型升级和大力发展新能源相统筹,优化能源供给结构,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地热、生物质热电联产等可再生能源。力争实现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 400 万千瓦,新增可再生能源供暖能力 2400 万平方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电力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三)持续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构建绿色交通体系
12. 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积极推动铁路专用线建设,落实《河南省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进企入园工程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进企入园“653 工程”,推进煤炭、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水泥等大宗货物年运输量 150 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以及大型物流园区新(改、扩)建铁路专用线,重点实施万基控股集团电厂铁路专用线、安阳万庄公铁物流园铁路专用线等铁路专用线项目,推进三洋铁路建设,推动实施焦柳铁路、洛宜铁路洛阳段和陇海铁路三门峡市区段改迁工程。实施铁路干线主要编组站设备设施改造扩能,构建干支衔接、多式联运的集疏运系统。推动大宗货物“公转铁”,以资源富集区、大型工矿企业、物流园区、主要港口为重点,严格重载柴油货车大宗散货长距离运输管控,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价调整机制。实施内河水运通江达海工程,建设完善淮河、唐河、洪汝河等航道,提升改善小浪底库区航道通航条件,加快周口、漯河、信阳等市港口建设。2021年年底前,建成投用铁路专用线 3 条及以上,新开工铁路专用线3 条及以上。(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已入选全国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创建的许昌、安阳、郑州、济源等市(示范区)加快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优化路网结构布局。加快推进高速公路 13445 工程,着力实施普通干线公路“畅通畅连”工程,畅通 G107、G310 等国道主干路、瓶颈路,畅连高速公路出入口、高铁站、主要景区等重要节点。加快国省道市区段绕行改道项目建设,打通绕城公路,分流入城重型货运车辆,减少汽车尾气、道路扬尘对市区空气环境的影响。依托沿黄、安罗等高速公路,优化重型车辆快速过境通道,缓解连霍、京港澳等重点路段车流量。(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3. 强化新生产车辆达标排放监管。根据《河南省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2021 年 7 月 1 日起,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17691-2018)》6a 阶段标准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开展注册登记环节随车清单核验。严格销售环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要求。强化新生产车(机)达标排放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系族年度抽检率达到 8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郑州海关参与,各级政府配合落实)
14. 强化在用车排放监管 。加大路检路查和入户执法检查力度,加强路检路查执法检查站点建设管理。2021 年 10 月底前,相关省辖市力争完成国省道入省口路检路查点位标准化设置。(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推进大宗物料运输企业门禁系统建设,建立运输车辆、厂内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完善大宗物料运输管控平台,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运输管控措施。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 26 个行业大宗物料运输企业门禁系统建设。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 I/M 制度落地实施。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制度,M 站及 I 站通过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及省级机动车环保监测检测系统完成 M 站及 I 站数据交互,严格按照《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数据交换规范》设置数据交互技术格式。(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排放检验机构管理。采用现场抽检、排放检测设备测试、比对实验、暗访暗查、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推进排放检测行业差异化管理,对于专业水平高、管理规范的排放检验机构实施免打扰监管。(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高排放柴油货车禁行区管控。全力推进“河南电子通行证一体化平台”建设应用,加大电子警察、卡口系统建设力度,实现省辖市城市建成区货车入市通行证网上申领全覆盖。对无入市通行证、违法通行的重型柴油货车、生态环境部门抄告的国三及以下等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和监督抽测发现抄告的超标排放车辆,利用“河南电子通行证一体化平台”,加强超标排放车辆通行监管。(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5. 加快车(机)结构升级。2021 年年底前,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商务厅、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编制《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实施意见》,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政策措施,印发《河南省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方案》,推动全省公共领域车辆新能源化。除保留部分应急车辆及新能源汽车无法满足使用需求情况外,新增及更新公交车、出租车(含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应全部为新能源汽车。各省辖市新增及更新环卫车辆应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新城市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 95%。全省新增、更新公务车辆原则上全部为新能源汽车。民用运输机场除消防、救护、除冰雪、加油、应急保障及新能源汽车技术不能满足情况外,新增及更新场内用车电动化比例原则上达到 100%。郑州市市区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等全部实现电动化。加快推进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和公交市政等车辆集中停放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事管局、机场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6. 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力争 2021 年年底前,累计完成 20 万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任务;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及定位系统安装工作,确保完成信息采集的机械排放检测及定位系统安装全覆盖;组织开展矿山及企业内部车(机)专项整治行动,对全省矿山进行摸排,对矿山及企业内保有的车(机)进行信息采集、排放检测,推进高排放车(机)新能源替代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四)优化调整用地和农业投入结构,强化面源污染管控
17. 深入开展国土绿化行动。聚焦“五年增绿山川平原,十年建成森林河南”目标,坚持把增绿增质增效作为主攻方向,高质量推进沿黄生态廊道建设,持续推进山区森林化、平原林网化、城市园林化、乡村林果化、廊道林荫化和庭院花园化,大力挖掘增绿潜力,精准实施造林。2021 年年底,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 36.5%以上,力争 2200 个社区达到绿色社区要求,全省完成造林 249 万亩、森林抚育 177 万亩。(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8. 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开展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提升行动,推动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省控尘办结合扬尘污染治理实际,分解下达各省辖市可吸入颗粒物(PM 10 )年度目标值,强化调度督办,做好定期通报和年度考核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商务等部门将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两个禁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配制砂浆)、渣土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纳入日常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大风天气条件下施工工地、道路扬尘管控,建立举报监督、明查暗访工作机制,将工程建设活动中未按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受到通报、约谈或行政处罚的列为不良行为。进一步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强化道路清洗保洁作业,持续开展城市清洁行动。2021 年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 8 吨/月·平方公里,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持续推进城市建成区餐饮油烟治理,2021 年底前,全省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实现在线监控,市级监控平台基本实现与所辖县(市、区)联网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商务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9. 深化矿山综合整治行动。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落实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确定绿色矿山建设目标,落实绿色矿山激励政策。推动矿石采选和砂石骨料企业全面开展装备升级及深度治理,针对原料运输、贮存、装卸、破碎、转运、筛分、出料等各个生产环节存在的无组织排放污染问题,进行全流程控制、收集、净化处理,并同步安装视频监控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优化运输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省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0. 开展农业污染治理。建立完善“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网格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市包县、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四级责任体系,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等监控手段,加强露天焚烧监管,严格落实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继续执行秸秆焚烧扣减地方财力 50 万元/火点。加快推进农业散煤替代,落实《河南省烟叶烤房电代煤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关于支持河南省食用菌企业“双改”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全省烟叶烤房电代煤和食用菌企业“双改”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烟草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1. 严格烟花爆竹禁放管理。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监督管理,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抓紧抓实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点时段、重点事项,推动宣传教育、销售清零、巡回检查、技防监控、严格执法等各项禁售禁放措施落实,巩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成效。(省司法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供销总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五)全面推行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深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22. 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工作,坚持绩效评级与当地环境质量达标挂钩,培育推动企业“梯度达标”,促进行业治理能力治理水平整体升级。2021 年年底前,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A、B 级企业力争不低于 20%,全省范围内基本消除 D 级企业;2025 年年底前,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A、B 级企业力争达到 70%。落实 A、B 级企业相关鼓励政策,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严格执行 C、D 级企业污染管控措施,促进全省工业污染治理水平全面提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3. 开 展工业企业全面达标行动。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清洁生产、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持续推进电力、钢铁、水泥、铝工业、焦化、碳素、陶瓷、砖瓦窑、铸造、铁合金、耐材、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和其他涉及工业涂装、工业窑炉、锅炉等行业废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2021 年 5 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执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4. 强化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巩固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成效,2021 年 4 月底前,具备条件的钢铁、水泥(包含水泥粉磨站)企业完成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未按期完成或评估监测不达标的企业,按要求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研究制定《河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推动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实现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监控、物料运输和化产工段等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并探索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5. 深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深入推进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工程,全面提升铝工业、铸造、铁合金、石灰窑、耐火材料制品、砖瓦窑、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等工业窑炉的治污设施处理能力,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对涉及生产过程中的煤炭、矿石等物料运输,装卸储存,厂内转移与输送,物料加工与处理等各生产环节实施无组织排放精准治理,实现全封闭贮存及运输。玻璃、陶瓷、耐材、碳素(石墨)、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行业力争 50%以上企业,铝工业、砖瓦窑、铁合金、铸造、石灰行业力争 30%以上企业,能源类型、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四项指标达到绩效分级 B 级以上标准。其他行业工业炉窑,在稳定达标排放基础上,对标绩效分级 A、B 级及绩效引领企业标准,提升环境绩效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6. 推进火电行业污染物总量减排。加强火电行业燃煤质量监管,鼓励企业采用低硫、低灰、高热值燃煤,各省辖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火电企业燃煤情况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通过煤质提升降低火电行业污染物排放量。加强火电行业已建成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管理,强化污染物排放全过程控制,通过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协同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加强火电行业脱硝技术提升,大幅削减氨排放量,确保氨排放浓度不高于 8 毫克/立方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电力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7. 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污染治理。各省辖市应指导垃圾焚烧企业结合年度检修计划,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全面完成提标治理,焚烧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在基准氧含量 11%的条件下分别不高于 10、35、100毫克/立方米,采用氨法脱硝、氨法脱硫工艺的垃圾焚烧废气氨排放浓度不高于 8 毫克/立方米。2021 年 4 月底前,各省辖市将辖区内垃圾焚烧企业年度检修计划及提标治理计划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门应指导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重点关注喷氨量、活性炭喷射量、“3T+E”控制(足够温度、足够时间、湍流和过量空气)等,加大二噁英、重金属及酸性气体等污染物减排,鼓励科研机构、垃圾焚烧企业等探索研究二噁英、重金属及酸性气体在线监测技术。(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8. 强化重点涉气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认真落实《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原料药、铸造、炭素、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 年),全面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范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并受到处罚的企业,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其信用记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六)强化臭氧协同控制,持续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29. 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 VOCs 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 VOCs 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加强对全省低 VOCs 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劣质不合格产品。全省家具制造、制鞋、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包装印刷及含涂装工序企业,2021 年 5 月底前原辅材料达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B 级及以上或绩效引领指标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纳入包括夏季在内的错峰生产调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0. 加强工业企业 VOCs 全过程运行管理。巩固 VOCs 综合治理成效,聚焦提升企业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鼓励企业采用高于现行标准要求的治理措施,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设置,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旁路保留清单报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加强日常监管。强化 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含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实现厂房由敞开变密闭、由常压变负压、由逸散变聚合、空气由污浊变清新的“四由四变”目标。2021 年 5 月起,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夏季 VOCs 重点排放单位专项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1. 加大油品储运销全过程 VOCs 管控力度。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各省辖市要采取定期检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辖区内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经营性油品储油库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对5%以上的在营汽油加油站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性抽测。强化油气回收设施效果,各省辖市要按照《关于开展 2020-2022 年汽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监督性检查抽测的通知》要求,加大油品储运销全流程油气回收设施安装使用情况检查力度,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省辖市要指导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按规范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和维护,并生成季度自检报告,原始检测数据至少保留两年以上,卸油区视频监控数据保留 3 个月以上。(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2. 深化工业园区和集群 VOCs 整治。各省辖市针对石化、化工、涂装工序、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涉 VOCs 重点工业园区和涉 VOCs 重点企业集群,因地制宜,制定“一园一策”综合治理方案,依据工艺特点实施针对性的集中治理;家具制造、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推进涉VOCs工业园区建设“绿岛”项目,石化、化工类园区建成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系统,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建设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普遍采用活性炭吸附有机废气的建设统一的脱附、再生处理中心;支持涂装类园区统筹规划建设集中涂装中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大力推动多污染协同减排
33. 强化臭氧污染管控。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门国家-省-市三级预测预报技术支持,做好气象部门、专家团队联合会商,加强省市两级夏季臭氧和冬季 PM 2.5 精准预报能力,科学、精准实施区域联防联控。探索完善臭氧和 PM 2.5 协同控制应对机制,制定夏季臭氧污染攻坚行动方案,逐步扩大臭氧和 PM 2.5 协同控制范围,指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重点加强加油站、储油库、VOCs 重点企业及移动源的管控,鼓励出台激励政策,实施错峰生产调控,降低 VOCs 污染排放强度,减少臭氧污染,力争将更多轻中度污染天转为优良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气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4. 全面推行差异化精准管控。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机制,针对不同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的工业企业,科学精准分类施策,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更加精准的差异化管控。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应急管控措施,避免对达到环境管理规范标准的民生保障类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优化日常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执法方式,发挥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促进企业环境绩效水平整体提升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5. 加强应急运输响应。强化重污染天气运输环节源头管控,督促指导钢铁、建材、焦化、煤炭、氧化铝、矿石采选、砂石骨料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合理安排运力,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重污染天气橙色以上预警期间,减少或停止货物公路运输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各省辖市相关部门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应急运输响应执行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6. 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强臭氧污染天气下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措施,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石化、化工、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采取调整生产负荷方式分阶段或时段实施错峰生产调控。对钢铁、焦化、水泥、耐材、陶瓷、砖瓦窑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难以完成停产的行业,结合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实施错峰生产调控。各省辖市可结合当地工业企业布局、生产特点和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研究制定差别化的错峰生产调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八)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持续推进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7. 科学编制制订相关规划和标准。组织编制实施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移动源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开展中原城市群区域重污染天气 PM 2.5 和臭氧的空间分布规律、影响范围、变化趋势和诱发因素研究。组织编写煤制氮肥、碳素、铸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技术规范,推进重点行业污染物减排。组织编制重型柴油车 OBD 在线监控技术指南、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技术指南及物流通道空气质量监测站技术指南,提升移动源在线监控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科技厅、交通运输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8. 强化政策激励引导。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修订)》,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区域限批、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市、县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河南省税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9. 不断提升监测监控能力。统筹推进各省辖市 VOCs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事权上收、质控工作,加快建设省市一体化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平台,推进郑州嵩山、南阳伏牛山和信阳鸡公山等高山大气观测站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升预报预警能力。推进完善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视频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2021 年 6 月底前,各省辖市完成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站建设与联网。2021 年 9 月底前,全省排气口高度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 VOCs 排放重点源,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涉气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要求自动监测的涉气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条件的排污单位,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的,应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应急管控清单内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完成用电监管设备安装和联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强化移动源监控设施建设,持续推进国五重型柴油货车车载诊断(OBD)系统安装联网,推动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及联网工作。逐步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在重要物流通道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监控并分析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完成全省机动车遥感监测和黑烟车抓拍系统联网工作。(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40. 强化监测监控数据质量控制。进一步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和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质量检查,强力打击企业数据造假行为。监督指导第三方监测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监测结果真实、合法合规、证据链完整和量值可溯源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强化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质量抽查工作,对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测机构和相关人员,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或撤销资质证书等处理,并公开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省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1. 加快生态环境大数据互联共享。对现有环境监测资源及平台进行整合,促进大气生态环境大数据的综合管理与创新应用。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气象局、电力公司等成员单位于 2021 年年底前,实现涉生态环境治理监管数据和视频信号与省生态环境厅联网和信息共享,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可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气象局、电力公司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 2021 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细化落实措施,明确任务清单,将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认真履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部门责任。各有关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治污主体责任,确保治理到位、排放达标、管控及时。各省辖市政府、各有关成员单位要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任务清单台账报省污染防治攻坚办。
(二)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环保督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探索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重点查处影响空气质量改善的突出问题,让生态环境守法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要实行台账式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效,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
(三)加大财政投入,强化政策支持。坚持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深度治理、散煤清洁替代、移动源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以及执法能力、监察能力、监测监控能力、智慧环保等基础能力建设提升等方面,激励支持企业实施提标改造。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形成市场化多渠道的污染防治投入机制。持续推进生态补偿、环保信用评价、差别化电价水价等制度,用最严格的源头预防制度、过程控制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四)严格考核奖惩,实施奖优罚劣。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强攻坚成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由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公开约谈省辖市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宣传引导,加强与中央、省内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联系沟通,发挥生态环境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快手及新媒体的作用,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人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5. 济源市税务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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