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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办理即征即退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6-09-01 09:16:15 来源:会计考试网

1、财政部《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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