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税36号有关于增值税的税率规定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般纳税人按[财税]2009年9号文规定中申请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是报税务机关牢审批还是备案。
适用6%税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执行6%的税率,符合条件不必申请。
不符合条件,申请执行,当然是“申请审批”了。
三、财税36号文件哪些单位实行减免税
第六章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关于出售固定资产账务处理,计提增值税,是否计提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也计入固定资产清理
对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在财政部财会[1995]6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数额计提,并列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转营业外收入或者支出。
五、5月1日开始增值税税率调整 财务人员这些事做好了吗
答,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会计注意这6个税率问题1
1、单位组织员工出去游玩,单位向公交公司租赁大客车载职工,公交公司给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此单位购入的服务用于员工出行游玩,属于用于集体福利,该笔支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2018年5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应按照原税率开具;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3、税率调整后,税控设备是否需要升级才能开具新税率发票?
届时将会进行升级,具体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
4、5月1日前,取得17%税率专票,按规定抵扣了,5月1日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还能适应16%税率吗?
自2018年5月1日起,所有适用17%都调整为16%,购买货物,在5月1日前取得17%税率专票,5月1日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也适应16%税率,不要感觉占便宜,因为销售方开17%,其已经缴纳17%的增值税额。
5、征收率5%跟3%调整了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没有涉及到征收率和预征率的调整,比如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满足简易计税方法条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2018年5月1日后征收率还是5%。
6、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
六、增值税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全部增值税应税收入、消费税应税收入,均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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