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入废旧物资和农产品的扣除率分别是多少?
1.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生产单位和不具备免税资格的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凭“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
3.没有。新会计准则有变化,比如出租无形资产使用权时,应交营业税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旧准则是计入“其它业务支出”的。主营业务和主营业务外的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税费都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核算。有些书上的分录是错误的。经营外的活动如出售固定资产、处置无形资产等,相关税费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出售旧固定资产税率问题
不免税,按4%减半征收.
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三、废旧固定资产出售,税率按4%,现在按2%征收。请问分录怎么做好呢?减半的那部分要体现出来吗?
废旧固定资产出售不是税率按2%征收,而是出售价/(1+4%) *50%
这样计算是符合税法,而且缴税略少的。
税法条文是“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可以理解为征收率减半,当然也可以理解为按4%征收率计算的税额减半。
分录如下:
销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以及固定资产减值)
贷:固定资产
借:其他应收款 或者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应收款/(1+4%)*4%*5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四、销售已经报废的固定资产税率要如何计算啊?4%减半征收是如何计算的啊?
按销售价格还原不含税价格乘以税率, 通常做法 :售价/(1+4%)*2%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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