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存根联保存期为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如果报税务机关查验,而税务机关未能查验,只能无限期保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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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存根联保存期为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如果报税务机关查验,而税务机关未能查验,只能无限期保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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