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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

发布日期:2026-09-04 09:10:46 来源:会计考试网

参考2018年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8个契税的热点问题解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房产收税问题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如何落实好税收优惠 助力企业发展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曾都区国税局因地制宜、创新方式,简化程序、全程服务,促使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全区小微企业享受到国家政策红利,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助推我区小微企业良性发展。
  一、及时宣传解读,推送政策到万家。一是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宣传。在“e家亲税收服务网”首页开设“税收优惠”专版,归集、发布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适时解读;同时利用微信、微博及QQ群等渠道向纳税人进行宣传及辅导,确保纳税人便捷查询,掌握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张贴并滚动播放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及时了解并享受。

  二、拓展辅导方式,政策落地更快捷。一是利用举办“纳税人学堂”培训,重点讲解近期办税服务过程中反映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申报表的填报等热点、难点问题,解读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辅导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正确的填报方法,确保小微企业应享尽享优惠政策。二是利用QQ群、微博、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对小微企业进行提醒服务,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更便捷、更明白。

  三、简化办理流程,贴心服务赢民心。一是简化备案环节及精简资料报送。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报送备案材料,提速了优惠政策的落地效果;二是对应享受而未享受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及时补救措施。我局在核查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中,发现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一方面由于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部分财务人员业务能力欠缺,申报时填报错误,导致85户小规模纳税人未能享受减免优惠。我局主动作为,组织专班,迅速采取措施,对所有应享受而未享受到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退税处理,共办理退税87笔,返还税款352270元,受到纳税人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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