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文件第十二条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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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文件第十二条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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