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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增值税问题

发布日期:2026-09-19 18:39:32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关于建筑业增值税问题

一、网上的内容可能有误笔。

二、如果总承包与分包金额相关,那么就可能出现差额零申报。

二、建筑业选择简易征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能抵扣吗

简易征收只是对销售方的税收征管而言的,对于购买方或接受方来说,只要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 票,且与生产经营有关,均可以通过认证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三、简易征收建筑工程款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1、混凝土简易征收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但抵扣也是按简易征收的征收率扣除的。 2、“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属于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的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四、营改增后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业老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对于接受方或购买方来说,无论开票方或销售方是如何征收方式,只要是取得的是专票,经认证后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扩展资料:

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

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转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156号文件规定进行抵扣: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抵扣

五、简易徵收老项目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交增值税

简易征收老项目跨区提供建筑服务交增值税的税收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同的,具体规定如下: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六、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简易征收发票应开什么票

从实体的角度讲,增值税简易征收是一种特殊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本身并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身就是考虑纳税人的特殊情况而给予的具有“优惠性质”的安排,并没有禁止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选择代开),除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从程序的角度讲,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直都有简易计税开具专用发票的栏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发布了新的《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其中也列示了简易计税取得的进项税额栏次。

所以,针对简易计税项目,不管是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只要财税部门没有明确禁止,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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