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税代开小规模专用发票,作废怎么处理
作废的处理。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发票不能作废,而且还造成数据比对不符。
操作程序。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的,按以下规程操作。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这些操作环环紧扣,缺少一个环节或一项证明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就不能作废专用发票。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入账,第二个月作废怎么处理
1、什么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废?
答: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遇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形的,如果纳税人退回代开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答:如果购买方还未认证发票,那么销售方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局办理:
(1)发票所有联次原件。(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3)《网上申请表》一份(跟原错票一样的申请表,用于开具红字发票)(该项为可选项,为提高前台代开效率,纳税人可在网上预录入发票信息)。
如果购买方已认证发票,那么销售方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局办理: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2)《网上申请表》一份(跟原错票一样的申请表,用于开具红字发票)(该项为可选项,为提高前台代开效率,纳税人可在网上预录入发票信息)。
6、小规模纳税人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已纳税款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冲红之后,已预缴的税款可以用于抵减当季度内新需预缴的税款,也可在当月直接办理退税,或者在季度申报结算后产生“应退税额”时再申请退税。
7、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与《信息表》(或《通知单》)是什么关系?
答: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或《通知单》)一一对应。
8、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相符,因开具有误需开红字发票,请问发票要退回开票方吗?
答: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三、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作废吗
能不能作废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当月可以作废。写一个需要作废发票的正当理由说明,如退货(对方已做帐的,需要对方税务局开退货证明)、发票内容有误等;将开出的联次全部收回交税务局;带上公司公章。
2、跨月未超过180天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到办税大厅办理。需要作废说明;公司公章。
3、超过180天对方已认证,只能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到办税大厅办理。需要作废说明;公司公章。
4、超过180天对方未认证,既不能作废,也不能开具红字发票,税务局不会退还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如果代开专票出现错误或者出现退货等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作废该专票,而且不会因此多缴税款。
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不能追回已开发票,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当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无需加盖税务机关专用章。
税务局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若发生退货等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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