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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合同履行一半营改增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6-08-31 09:13:46 来源:会计考试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其中涉及的建筑施工企业税制改革部分主要为:明确建筑业使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试点工作自2012年1月1日开始。 根据权威部门对此次税制改革背景的解读,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是为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如何有效利用营改增改革,降低企业成本,规避企业风险
  1、注意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 在笔者曾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总包方与分包方对相关税费约定由总包方代扣代缴,在工程审定结算时再从工程款中扣除。工程审定结算时,总包方要求分包方支付由总包方代扣代缴的税费总计60万元,而分包方指出其作为钢结构制作、销售、安装公司,一直是按照增值税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经开具了等额增值税发票。但是总包方无法使用这些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双方诉至法院,虽然最终调解结案,但双方为了办理相关税费的抵扣也花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该案也提醒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约定中,要注意约定明确的税费凭证。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请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

  2、加强对承包人和分公司经营管理 内部承包和分公司经营有利于企业业务拓展和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但也给企业带来了诸多管理问题。承包人和分公司往往不注重工程财务成本管理,营改增后,很多承包人和分公司尚不清楚,还一味地以为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便可,这势必会导致最终结算时发生纠纷。施工企业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公司及时进行培训,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 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现在,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
  4、加强税法培训,做好相应报价调整
  营业税改增值税虽然制度已经确定,但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地尚未出台相应政策。相当一部分企业人员对于税制改革方案及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等税法规定尚不了解,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财务、管理、造价等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保持与税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规定,调整报价方案。
  综上,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数额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企业所能够提供的进项抵扣部分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就会越低。建筑施工企业从现在起就需要加强公司管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并且,试点推行阶段还会发生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施工企业要针对不能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增强堵漏意识,以尽量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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