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规定为15天或者1个月。纳税人自建的房屋,应当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应当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以前已经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购置新建商品房,应当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购置存量房屋,应当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出租、出借房产,应当从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应当从房屋使用或者交付之次月起纳税。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房产坐落的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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