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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发布日期:2026-10-31 18:51:03 来源:会计考试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三条 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第五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第七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八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条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可以凭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耕地原状恢复确认文书,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第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施行后本办法施行前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适用税额

\

\

行政单位\ 县级行政单位适用税额

30252015 南宁市

兴宁区、青秀区、

江南区、西乡塘

区、良庆区、邕

宁区、横县、宾

阳县

武鸣县、上林

县、隆安县、

马山县

柳州市

城中区、鱼峰区、

柳南区、柳北区、

柳江县、柳城县、

三江侗族自治县鹿寨具、融安

县、融水苗族

自治县

桂林市

秀峰区、叠彩区、

象山区、七星区、

雁山区、灵川县、

全州县、兴安县、

永福县、灌阳县、

龙胜各族自治

县、资源县、平

乐县、荔浦县、

恭城瑶族自治县

阳朔县、 临

桂县

\ 适用税额

\

\

行政单位\

\ 县级行政单位适用税额

30

25

20

15

梧州市

万秀区、蝶山区、

长洲区、苍梧县、

藤县、岑溪市蒙山县

北海市

海城区、银海区、

铁山港区、合浦

县

防城港市

港口区、防城区、

上思县、东兴市

钦州市

钦南区、钦北区、

灵山县、浦北县

贵港市

港北区、港南区、

覃塘区、平南县、

桂平市

玉林市

玉州区、容县、

陆川县、博白县、

兴业县、北流市

百色市

右江区、田阳县、

田东县、平果县、

那坡县、凌云县

德保县、靖西

县、乐业县、

田林县、隆林

各族自治县、

西林县

贺州市

八步区、昭平县

钟山县、富川

瑶族自治县

\ 适用税额

\

\

行政单位 \

\ 县级行政单位适用税额

30

25

20

15

河池市

金城江区、罗城

仫佬族自治县、

环江毛南族自治

县、南丹县、凤

山县、东兰县、

巴马瑶族自治

县、都安瑶族自

治县、大化瑶族

自治县、宜州市天峨县

来宾市

兴宾区、合山市

象州县、武宣

县、金秀瑶族

自冶县、忻城

县

崇左市

江州区、天等县

扶绥县、大

新县、宁明

县、龙州县、

凭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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