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得税是季度申报吗
A表,在本期数里填列一个季度的,B表,只有本年累计,填写从当年1月1日到申报期的收入总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而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申报的是一个季度的,会计核算一个季度的收入额填列在本期数,全年收入额填列在本年累计。
B表是核定征收,其业务较简单,所以只留了一列数字,填写的是全年累计的收入额。
2. 一般纳税人所得税是季度申报吗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时候,有按月的也有按季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扩展资料 纳税人税率征收 1、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企业未产生税金也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即为零申报。需要注意的是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将被税务局列入重点关注对象。或者虽然有间隔,但一年内有6个月都零申报,企业还是有可能会被查账、被处罚的。 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3. 所得税每个季度申报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按月申报缴纳;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种按月申报。以上以广州为例。
4. 所得税是季度申报还是月度申报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激的办法。
平时的预缴,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按本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数计算缴纳。
二、以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按季的平均计算缴纳。
以第一种方法,按季度计算举例:
某公司2008年1-3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0元,则本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000*25%=7000元;4-6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56000元,则第二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000+56000)*25%-7000=14000元;7-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8600元,(亏损)则不要预缴;10-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84000元。
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00+56000-8600+84000=159400元。
本年应纳所得税额:159400*25%=39850元。
因前三季度已预缴:7000+14000=21000元,则第四季度应交所得税:39850-21000=18850元。年度终了的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会计上,按如下步骤进行记录和处理:
1.计提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上缴时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至于月提方法,实质上与季提的计算方法一样。本月应纳所得税=月末利润累计总额*所得税税率-以前各月应纳所得税额。依次计算即可。
5. 所得税是季度申报吗还是月度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按月或按季预缴的,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正常情况下,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6. 企业所得税是按月申报还是按季度申报
个体户按照季度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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