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每年的四月、十月为房产税的缴纳期限。出租房产收取租金缴纳房产税的期限,按季或按月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2)纳税人转移产权或者在扩建、改装后变更原值的,应于变更、转移或竣工后三十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3)外商投资企业出租的房屋按年征收房产税,分期缴纳,其缴纳期限,比照内资企业,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核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季度申报还是半年申报一次
各省市规定有不同,如江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的规定,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无论金额多少,企业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均按季度申报,也就是分为1月、4月、7月、11月申报,每期应纳税额应按当年应纳税额的四分之一计算。
北京是每年4月和10月两次申报缴纳。
房产税每年申报时间
法律分析: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按年计算,分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月度终了15日内。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征期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按次或按月计算,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或开具发票时缴纳。对国税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按季申报纳税,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15日内,对于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度分别在1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每年1月份一次性全额缴纳。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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