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 为了规范税务信息报送工作,提高税务信息报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税务代理机构、纳税人等报送税务信息的工作。
二、税务信息报送的范围和内容
2.1 税务信息报送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税收减免信息、税收优惠政策信息、税务稽查信息、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等。
2.2 税务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三、税务信息报送的时限和要求
3.1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税务信息。
3.2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接收、审核、处理税务信息。
3.3 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在纳税人委托的时限内报送税务信息。
四、税务信息报送的方式和程序
4.1 税务信息报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纸质报送、电子报送、网络报送等。
4.2 纳税人报送税务信息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4.2.1 填写税务信息报送表格;
4.2.2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2.3 选择报送方式;
4.2.4 按时报送。
五、税务信息报送的审核和处理
5.1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送的税务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2 审核无误的税务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5.3 对报送的税务信息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报送人予以更正。
六、税务信息报送的保密和责任
6.1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送的税务信息保密,不得泄露。
6.2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3 纳税人、税务代理机构违反税务信息报送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
7.1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7.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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