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3号)规定:
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垃圾处理劳务”是指生产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整理、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既然是所得,就会缴纳个税,
如果是个体户,看核定的收入是多少(5000-20000起征点),
具体的计算,要咨询你们那里的税务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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