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想问问营改增后车船税可以抵税吗
营改增后车船税不可以抵税,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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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是否必须备注项目名称?
营改增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必须备注项目名称。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的规定: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
(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二)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三)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四)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的规定: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参考资料
深圳晚报.深圳晚报[引用时间2018-1-9]
三、营改增后 保险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里备注车船税 但未提供缴税证明 怎么能抵扣企业所得税
车船税可以到税务自助服务设备上打印完税凭证的
四、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没有发票吗?
交车船税的完税证明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会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另外有规定,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营改增之后,在通过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之后,只会收到一张增值税发票,而没有车船税的发票,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并且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是有发票的,只不过车船税是由保险公司代收,在保险发票的总金额下面的地方是有注明的,但税务是认可的。保险公司是缴纳营业税的,营业税与车船税都是地税税种,所以保险公司可以讲车船税与保费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保险公司发票上的金额是保险的金额,不包含车船税的金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此,保险机构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对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问题进行了明确。
基本上正规的公司都是有相关的发票的。你只要交纳了费用的话,那么就可以索要发票,这是正常的。
保险公司只是代收,税费发票要税务局开票的,保险发票右下角有备注车船税金额,可以正常做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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