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结构的基本特征包括:
(一)总体的概括性
税制结构虽是经济结构中的一个子系统,但在税收制度中,税制结构尤其是其中的税制模式则属于宏观问题,其描述的对象一般为税制的总体框架。这种总体性描述就在基本上规定了税制结构的性质、税收活动的方向等重要内容。
(二)明确的目的性
税制结构集中反映着政府课税的意志。政府征税的目的或偏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体现出来。短期、临时的征税目的主要以某些税收弹性条款,如减免税等予以表现;而长期重大的征税目的则只能通过不同的税制结构来体现,尤其主要是依赖对税制模式的选择来体现,因为不同税种的财政、经济功能是不一样的。
(三)功能的系统性
在现代复合税制体制中,税收的各种功能是通过有序的税制结构体现出来的。税制结构的功能首先是系统的,它既包括财政功能、经济调节功能,也包括税收的社会政策功能,后者又包含总量均衡、结构调整、社会分配公正和级差收益调节等诸多内容。另一方面,税制结构的多功能客观上要求具有协调性,它们在大致分工的基础上,彼此间又相互衔接,注意发挥结构总体效应。
(四)相对的稳定性
税制结构既不同于具体征税办法,也不同于某一时期的税收政策,它所涉及的是税收制度的总体形式及结构性因素。因此,它要求在一个较长时间里保持相对稳定。而且制约税制结构的因素大都具有客观性和长期性,这也决定着税制结构不宜也不能频繁变动。
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有哪些
(1)合法性:这是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最显著特征。其一,于企业,其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法,在实质上也顺应了政府的立法意图;其二,于税务机关,应该依法征税,保护和鼓励税务筹划。
(2)事先性: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税务筹划是在企业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之前,对将可能面临的税收待遇所做的一种策划与安排。若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应纳税额已确定之后,再做所谓的筹划,那就不是税务筹划,而只是偷税或避税了。
(3)时效性:我国税制建设还很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快。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具备敏锐的洞察力,预测并随时掌握会计、税务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因时制宜,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纳税策略。否则,政策变化后的溯及力很可能使预定的纳税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变质”为避税甚至偷税,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点思考
税收筹划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运用国家会计税收政策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最大限度降低税额的目的。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对税法的透彻掌握以及对纳税行为的事前安排,脱离了这两点也就脱离了它的合法性,属于偷逃税的范畴。
众所周知,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税额取决于纳税行为所适用的税种、税基、税率。这就使税收筹划可以从四个基本点入手。
1.纳税主体,合理划分核算单位和一般纳税人单位成为关键。例如某公司要设立分支机构,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选择,在预计初期赢利的前提下,如公司设在税收优惠地区或赢利额在国家规定的两档照顾性税率范畴内,则设立子公司更有利,可以节省税款甚至可以享受新建企业的免税政策;相反,如预计初期亏损则设立分公司比较有利,因为可以和母公司合并纳税,起到抵减税款的作用。
2.税种,不同税种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种也有所不同,所以,对各个不同的税种要分别筹划节税方法,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各个税种的筹划。例如对一个企业集团内部不同纳税主体单位相互提供产品和劳务,提供产品交纳增值税,提供劳务交纳营业税,通过集团内部的合理筹划可以改变企业的税种、税额甚至影响到所得税。
3.税基,即记税依据,这是税收的根本,国家税法和会计准则在税收依据上有很大不同,也就给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药品企业可以按收入总额的8%税前列支,企业在赢利的前提下可以增加此项费用,不但可以节约所得税款,还可以对以后的市场开发、产品创利起到积极的作用。又例如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等等,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一年内不准变动,企业合理地选择存货计价方法,也可达到递延税负的目的,增加当期的现金流量,减少资金压力,节约财务费用。如在存货看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虚增产品成本,虚减企业利润;而在存货看跌时,采用先进先出法,也可虚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当期所得税。
4.税率,在税基一定的基础上,税率的高低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目前我国在税率上存在不少的优惠政策,理解、掌握并切实可行地利用它们,对企业的收益效果很明显。例如,我国为了加快老(根据地)、少(少数民族地区)、边(边疆地区)、穷(穷困地区)地区的开发,税法也相应作出规定:若在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企业可利用这一特别税收优惠规定,选择在上述地区进行投资,并充分利用上述地区的资源条件。目前,我国对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在税率上都有优惠。又例如,在2005年年终奖新计税办法刚出台时,税收筹划专家曾提醒人们当心“6001”现象。“6001”现象是指单位发放年终奖时,虽然6001元年终奖比6000元多发了1元,但是却要比6000元多交275.1元税。结果造成6001元年终奖的税后实际收入比6000元年终奖还要少274.1元。现行税法中有一些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可见,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在税法既定的范围内合理地减轻税负,可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和现金流量,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全面考虑,例如企业通过大量固定资产购置以提高每年的折旧额,达到所得税抵减的目的,但却忽略了企业现金流不足的问题,如果通过贷款解决,大笔的财务费用支出会造成得不偿失;二是作为企业的筹划者,要时时关注国家新的税法条例,不断调整税收筹划的方式、方法,避免违反税收法规政策从而出现偷逃税问题,例如,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年终奖通过分次发放的方式更有利于节约个调税,但2005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发放更有利,通过这种及时的调整,保证了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职工利益的最大化;三是企业作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税负往往不是它考虑问题的全部,它必须和企业的发展目标以及战略规划进行综合的考虑,全面平衡利益得失,才能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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