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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税金及附加是按增值税10%交,印花税按固定资产收入0.03%交吗?

发布日期:2026-10-09 09:37:36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税金及附加是按增值税10%交,印花税按固定资产收入0.03%交吗?

是的,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税金及附加是按增值税10%交,印花税按固定资产收入0.03%交。

如果当月增值税不用交,税金及附加也是是不用交的。

扩展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 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东北地区2004年7月1日起、华中六省市按照实行扩大抵扣范围的时间2007年7月1日)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增值税没有3%减按2%征收了吗?

有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2009年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

2、一般纳税人最近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销售09年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开普票税率是多少?是4%的对半 还是17啊

如果是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4%减半;如果是09年1月1日前购进并且已抵扣进项税,或者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17%税率征税。

四、销售09年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开普票税率是多少?是4%的对半 还是17啊

对于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关键点是:

要看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其中条例第十条第四项所指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专指旧摩托车、旧汽车、旧游艇)。

1、如是,则一律依4%减半征收,只允许开普通发票;

2、如否,则一律按照其适用税率征税(17%、13%等),可以开专票给一般纳税人。

五、企业固定资产出售的税率 税金

一: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都要分别情况缴纳增值税。(简单理解就是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前期是否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则销售时应按适用税率,如果没有抵扣,则按4%减半征收)

二: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等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也就是如果按照简易办法4%减半征收,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

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另外我们所熟知的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已宣告失效,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无论是否超过原值,都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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