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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增值税抵扣问题

发布日期:2026-08-27 09:18:12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因此,企业应根据购进固定资产的用于免税项目也可以抵扣其进项税,国家对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行税的期限并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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