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粮食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统称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县(市)税务局及同zd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内料送所在地县(市)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二)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容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市)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粮食购销企业税收政策
一、正面回答
粮食购销企业税收政策: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少数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4、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5、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
二、分析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三、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有何规定?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可凭拥有油权的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粮食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免征增值税。未承担政府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不得免征增值税。
三、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这个是什么意思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比如说是粮库,其销售粮食根据国家规定是免征增值税的。
四、加工大米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1、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
3、其他国有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代理一部分粮食政策性业务,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4、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免征增值税。
其他的企业加工大米是不免增值税的。
五、粮食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的大米可以免税吗
根据财税【1996】49号《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一、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 二、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 四、其他国有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代理一部分粮食政策性业务,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食用植物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04号文第二条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但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调拨、销售免征增值税。 六、国有粮食企业应对从事的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七、免税粮食品种不包括粮食复制品。 八、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非政策性粮油、粮油加工企业加工非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以及国有粮食部门其他经营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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