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营销环节税务筹划应当关注的几个内容企业内部营销环节税务筹划的内容很多,就目前来说,我们还未建立必要的筹划机构和配置相应的筹划人员。因此,要搞好这项工作,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根据笔者所接触到的筹划内容,应主要关注以下几点:(一)合同签订的税务筹划用足用活税收政策,做好事前税务筹划,是企业实现纳税额最小化、效益最大化的前提。在营销环节的税务筹划中,合同签订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是税务机关检查取证的重要内容。以代储代销合同或协议为例,税务部门在检查时首先从代储代销文字上推敲,其次从审查条款中确认是否有混合销售行为,如果是混合销售行为,则税务部门往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高套为增值税纳税范围,要求企业按17%税率进行纳税。如果不是,则应根据营业税税目服务业中代购代销货物的规定,由受托方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际销售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交纳5%的营业税。由此可以看出,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应将代储代销合同包含的两个内容分解成两个合同,即代储合同和代销合同。而在合同里必须写明仓储费按天、月或面积计算收取费用?代销合同必须写明按实际销售额进行结算,另收取手续费百分之几,只有这样,仓储费和手续费才能按照营业税缴纳税金。(二)会计核算环节筹划按照税法和会计法规,正确核算企业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是搞好税务筹划的基础。会计资料是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是否合法纳税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资料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会计资料是否健全是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重要依据。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根据近年国税、地税对仓储费、代购代销、服务费税目的检查,普遍认为企业在取得供货方的仓储费、服务费,与付给供货方的货款核算不清,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企业应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依据为1997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现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税务人员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税收法律,要求企业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因此,应强化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使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经得起企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单位的各种检查和考验。若搞不好核算的基础工作,税务筹划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三)销售环节的税务筹划由于油田公司资金管理实行高度集中计划型管理方式。我们管理局是以技术服务为主的企业,加上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技术服务款项不能及时回收,造成资金没有真正取得,又不得不按未到手的销售收入计算交纳增值税及各种附加税,从而加剧了资金供求矛盾。针对这一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销售方式,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切块完工结算付款的方式;在供销过程中,可以实行合同供货,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尽可能保证资金及时收回,同时又可合理合法地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减轻因提前纳税而增加的企业负担。二、应当充分考虑到外部税务筹划的必要性由于税务筹划活动越来越普遍,又因政府的反税务筹划措施越来越有力,税务法律法规逐步完善,那么,税务筹划不再只有纳税人自己来运作,而应借助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为企业筹划纳税,这支队伍增加了越来越多的财务会计人员、法律工作者,具有较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他们对税务筹划的研究比较广泛、对税务相关法律、法规也比较熟悉,时间上有足够的保证。所以,借助外部进行税务筹划,不仅是对内部筹划的一种补充,同时也是帮助企业筹划和诊断纳税是否恰当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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