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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1月施的新个税法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内办理扣缴或预扣缴申报。 在次月的15号之前办理都是可以的,也就是单位必须在上个月15号前申报下个月员工的工资个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因此,扣缴义务人2019年1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2019年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即: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明细申报”)并缴纳税款,此时该笔税款的 税款所属月份应为2019年1月。
扩展资料:
扣缴义务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向员工发放工资并计算和预扣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2月1日起扣缴客户端才会支持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的提交上传功能。
因此,也要求扣缴义务人2019年1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2019年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有税申报 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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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征管法 所得税 根据法律规定,对你公司的此种行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一般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样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一直未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税局可对此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理。但罚款的数额不可能是1万多元,最高只能处1万元的罚款,而且以最高额处罚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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