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优惠政策:
具有较低的土地取得成本。
一、落户近海经济区的生产性企业
固定投资在3000-5000万元项目地价每亩7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项目地价为每亩6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项目地价为每亩5万元。
二、落户近海经济区以外的生产性企业
1、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地价按近海经济区内标准执行。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3000万元项目,办理征地时,除土地出让金外,进入县本级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先征后退。
三、对年纳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连续两年在每亩5万元(含)以上的高纳税企业给予零地价,按企业实缴土地款从纳税第三个年度开始返还。
四、项目签约后,企业按照地价全额缴纳土地款摘牌,对企业土地款优惠部分按企业建设进度由县财政以企业发展扶持基金形成奖励给企业。具体奖励办法:企业开工后发放优惠奖励款总额的1/3,企业投产后发放1/3,企业达产后发放1/3。此项工作由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出具认定文件。 税费优惠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耕地占用税实行先征后退。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企业纳税形成县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第一年50%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项目,企业纳税形成县本级财政收入部分,连续二年奖励给企业50%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含)-30000万元的项目,企业纳税形成县本级财政收入部分,在企业纳税每年20%递增的前提下,连续三年奖励给企业50%作为企业发展扶持基金。
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含)万元以上的项目,进入县本级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先征后退。需上缴省、市有关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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