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做更好的会计考试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网址 > 地税局网站返回首页

【代理记账】代账服务细则

发布日期:2026-09-08 09:15:27 来源:会计考试网

1、用户应向曼德企服提供本公司所有财务服务业务所需的证件、证书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老版营业执照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房租合同(若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身份证、董、监、高身份证等。
2、因用户法定代表人变更、地址变更、股权转让、人员变动等情况导致负责人员、联络人员变动,用户应及时通告曼德企服,并配合曼德企服完成和对接人的交接手续,若因用户未及时通知导致曼德企服服务不畅或其它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3、用户应确保其联系方式的准确性及有效性,因曼德企服经无法与用户取得联系或用户无法按时提供记帐资料而引起的延期申报等责任,由用户承担。
4、在服务进行过程中,若需法人及股东到场办理,用户应积极配合曼德企服,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5、用户由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的,自变更之月起,曼德企服将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追加200元/月的服务费。
6、若用户服务类型发生变更,或用户要求曼德企服提供的实际服务内容超出签约时勾选的服务内容及标准,用户应按照签约时曼德企服报价体系对应服务标准向曼德企服补缴相关服务费用,否则曼德企服有权拒绝继续提供相应服务。
7、代账服务前,用户单方可终止服务,曼德企服承诺无条件退款;代账服务期间,用户因非曼德企服原因提出终止服务的,曼德企服在扣除所有成本后再收取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后退还其他费用。
8、若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含“免费赠送代账服务”等促销活动内容,如用户提前结束委托,用户将不再单独享受“免费赠送代账服务”。
9、若用户缴纳的为包年服务费,如用户提前结束委托的,经用户申请,在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99元/月、一般纳税人399元/月计取费用后,曼德企服将退还剩余款项。
10、以下情形,若由曼德企服过错造成,曼德企服不仅全额退还当月收取的服务费,而且全额承担税务机构开具的罚款:
10.1未按照要求到税务机构报税,导致用户被税务机构处罚的;
10.2报税错误,导致用户被税务机构处罚的;
10.3经核实,因曼德企服代账错误给客户造成损失的。
如有其它财税相关问题,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私信我们,我们将及时回复解答您的疑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 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会计网校

会计网校
友情链接:会计考试网 汇率网
会计考试网|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邮箱 xuee521866#126.com(为了防止垃圾邮件,请将#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