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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畜禽屠宰加工,销售种鹅饲养、孵化、鹅雏销售

发布日期:2026-09-29 13:45:32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对畜禽屠宰加工,销售种鹅饲养、孵化、鹅雏销售如何征税

1、养殖产品属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条例第十五条)。

2、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所得税条例细则)(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我想回启东创业?请问启东有企业孵化器吗?政府扶持政策有吗!

您可以在启东开发区科技孵化器园区创业。

科技孵化器园区,位于江苏启东市汇龙镇西南侧(锦绣路), 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创业者提供科技创新综合服务的服务机构,是启东的创业国家级孵化器。

园区已累计申报“江苏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两项“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一项“国家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并为园区企业申请了四十多项专利

对入孵企业的扶持政策

1、 根据入孵企业的实际需要,提供研发办公及生产用房。用房面积及租金优惠额度,由创业园管委会审查确定。

2、 入孵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须到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登记备案;在孵三年内,企业实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及各项规费,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政府专项补助,用于企业技术开发。逾期未备案的企业,不得享受本项优惠政策。

3、 入孵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一下的,同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4、 入孵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视其项目科技含量和运转情况,按照注册资本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5、 入孵企业从事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研发,并能在我市产业化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市级科技计划优先立项,并享受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资助。

6、 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在本市发展的,继续给予扶持。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其地方实际留成部分,三年内60%由市政府对企业实行专项补助。

创业园、孵化器和入孵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创业园管委会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涉外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鼓励外商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仍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1]165号)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7款) 二、鼓励外商转让先进技术的优惠政策 对外商在科研、能源、交通、农业、牧业以及重大技术领域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 三、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办理。(渝国税发[1999]179号、国税发[1999]173号) 四、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的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购进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渝国税发[2001]6号、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六款) 2.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国发[2000]18号)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国发[2000]18号)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渝国税发[2001]6号、财税[2000]25号、财税[2005]109号) 五、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中“税收激励”部分有什么具体内容? 答:1.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 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3.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4.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6.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7.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收扶持政策。 8.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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