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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稽查问题

发布日期:2026-09-08 09:15:35 来源:会计考试网

好复杂,说实话税务要查你不管你隐藏的再好他也能查不出来,所以你所能做的有两方面,第一:一定要做好税务部门的关系,这个要做足,不要吝啬一点点小钱,只要是节日都要有所表示。第二:尽量把你内部的一些单独东西放好,知道的人越少越好。

关于财税稽查的问题

那得掌握公司的证据,说实话现在没有不偷税漏税的,税务局更不会因为一个电话而去查哪个企业偷税漏税的,这样的话税务局就不用干别的了。除非涉及金额非常大,而你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举报不能单凭电话。

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税务稽查风险

(一) 理解税务稽查的意图面对税务稽查,纳税人最重要的是理解税务稽查的意图。如果税务稽查人员已经入驻企业,而企业管理人员还不明白此次税务稽查的主要意图,则企业很可能会措手不及,出现难以规避的税务风险。 一般日常检查没有什么大的纳税风险。 专项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或下达的任务对辖区范围内的特定行业或特定的纳税人、特定的税务事宜所进行的专门检查。纳税人只要满足专项检查的范围,就会受到检查,而专项检查一般也没有多大风险。但如果纳税人违规操作,也面临一定的风险。 专案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立案形式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所进行的调查处理。专案检查一般针对较为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重点突出。
(二)争取时间,开展自查税务稽查对于纳税人来说,意味着风险和责任。纳税人面对税务稽查降低风险的重要自救措施之一是争取时间,开展自查。争取时间,开展自查一般能够控制或化解一部分纳税风险。
(三)行使权利,维护权益在税务稽查中,纳税人可以利用所拥有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在对某医疗单位进行税务稽查时,正在审查账簿的稽查人员看到该单位法人代表的夫人提着手提包匆忙外出,就请夫人打开提包看,于是从手提包中看到了银行存折和印章。稽查人员根据这些存折和印章到银行调查,最后发现逃税证据。 纳税人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原则,对于税务稽查的质问虽然有回答的义务,但是,行使税务稽查权时如果导致纳税人的交易活动停止,使其失去交易对象或银行对其信任,或者使其私生活受到严重损害,即可认为税务稽查越权了。
(四)税企沟通,争取主动中华民族历来重视人际交往,深谙交往之道,在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也是如此。企业应该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接触,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如果能够保持良好的税企关系,企业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法提供的灵活性合理降低税负和纳税风险,并且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如果税企关系处理不好,就会被税务机关作为反避税重点或稽查对象。 同时,纳税人和税务稽查人员交往,应该做到不亢不卑,并且争取主动。在税务稽查中要多向税务部门反映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困难之处,多与稽查人员沟通,多对相关问题作出有利的解释,争取纳税和稽查问题处理方面的主动。

公司奖金要求提供发票合法吗

在实务中,企业本着节税的目的,会使用多种多样的“避税”方式,通过虚开发票入账冲抵工资、提成、奖金,或误用劳务费的形式也十分常见。
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有多大就不多说了,部分公司还会让员工找相关票据以“报销”的形式发工资、提成或者劳务费,员工也觉得少交个税从中受益而接受这种做法,这种看似双方“受益”的方式实则存在很大的风险,已经有多家企业被罚!企业和员工都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通过发票报销方式支付劳务费,不可取!
(案例摘自中国税务报)
北京市地税局第六稽查局在影视业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报销的过路过桥费、油料费、停车费发票,数量大且票面金额小。通过与公司自有交通工具比对,和正常的消耗严重不匹配。经初步分析,该企业可能存在个人拿发票报销计入费用,隐瞒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问题。
在进一步检查和确认后,企业承认公司项目组用于报销拍摄费用的交通费和油料费实际主要用于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目的在于不和临时雇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减少麻烦。
最终,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补缴以发票报销方式支付劳务费未缴的个人所得税100余万元,并缴纳1倍的罚款。
根据《个税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此案例中,该企业通过使用其他发票报销的行为来发放劳务费,未履行劳务报酬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在税务稽查后,必然面临补缴个税款,同时还需缴纳罚款!

业务员提成还在找发票入账?罚!!!
(案例摘自原深圳地税)
除了发放劳务费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报销发票费用的形式发放销售人员提成企业也比比皆是。
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某技术公司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通过要求销售人员在外购、虚构原材料入库单的手段,虚构生产成本,变相发放销售人员提成,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余万元。该局依法对这家公司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追缴其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余万元并对其处以0.5倍的罚款15万余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发放的提成、加班费、过节费甚至是年终奖,不论以何种形式发放,只要因个人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都属工资收入,应依法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企业为了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拿(买)个人发票人入账进行劳务费和提成发放的行为,这种行为一旦被稽查,不仅需要追缴补交税额,还会面临将以不同程度进行罚款;此外,报销的发票若为虚构或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税务机关一经核实,也将依法追补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醒,此类行为不仅对企业来说百害而无一利,对于员工来说个人利益也可能会因此受损:
1. 提成未进行个税申报,社保缴费基数也可能会降低,会影响员工享受国家基本保障;
2. 完税证明是个人收入的重要证明,如员工在进行出国旅行或者出现工伤时需要完税证明来证明自己的情况,这部分未申报缴税的收入,就很有可能不被相应机构承认;
3. 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补偿金与平时员工的收入也是挂钩的,如之前使用发票报销部分的收入将无法作为离职补偿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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