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备注第5条规定:工程造价审核收费(1)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内的(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2)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超过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3)项目核减、核增部分分别计算审核费用,核增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审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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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备注第5条规定:工程造价审核收费(1)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内的(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2)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超过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3)项目核减、核增部分分别计算审核费用,核增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审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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