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政府以工代训补贴交企业所得税吗?
一、增值税如果收到的补贴是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如果贵公司取得的补贴收入符合上述规定,也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到政府以工代训补贴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以工代训补贴是企业让职工一边工作一边进行技能培训
增值税如果收到的补贴是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如果公司取得的补贴收入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国家专项补贴的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一、关键要先看所取得的“国家专项补贴的收入”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具体条件请参照“财税[2008]151号”及“财税[2009]87号”两个文件,里面有非常详细的说明。 二、如果是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当然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应该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得企业所得税。因为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资产都是政府补助范围,都属于企业的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期末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要并入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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