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特殊收入应如何确定
答,
01.纳税人“以房抵债”、“以房抵息”,依照《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应视为取得了“转让收入”,应将其所抵偿的债务额、利息额和其他有关经济收益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据以计缴土地增值税。
02
将“以房抵债”、“以房抵息”所取得的房地产又转让的,实际转让者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比照《条例》、《细则》中转让旧房的相关规定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
03
对有产权且能够转让的车位、车库等,其核算作为转让不动产同其他不动产一样计算土地增值税;
对没有产权或不能转让的车位、车库、车棚等,其取得的使用权租金收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允许作为扣除项目进行扣除。
04
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和更名费,一般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对购房人发生购房行为,其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计入销售收入予以调整;
对购房人未发生购房行为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因未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不计入房地产销售收入。
05
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06
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07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应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08
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的,税务机关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评估。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确认转让收入。
对以下情形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即使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 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 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
· 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
·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09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土增清算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10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
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项目有哪些?急!!!
6%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以下特殊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的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
4%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以下特殊货物: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3%的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4%减半征收的:是销售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2008年12月31日(含)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率适用于4%减半征收
2.2009年1月1日(含)后购入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增值税率调整为17%
三、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货物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下面这段话怎么理解:
就是交易所只是代为收缴增值税的意思,交易所本身是非盈利性机构,所以不能用进项税去冲抵自己的其他应交税额,在配对交割时,从上家收多少就要付下家多少。。。。
上家下家直接交付的话,上家直接开增值税给下家。。。
四、国家对预缴税款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没有什么,一般地方的税务局都要要企业交税,达到一定的税负率,不让企业0申报;
所以就会出现你说的那种情况,没有收入也交税的事情。
希望能帮助到你!
五、10. 征收增值税的特殊行为( )
A. 视同销售行为
B. 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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