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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上一年度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退回的税款如何进账?

发布日期:2026-10-19 09:24:56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收到上一年度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退回的税款如何进账?

如果是属于税收减免退回,那末就应当记入营业外收入——财政补贴,然后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不应当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税务错征,那末此税收业务从计提开始就都是毛病的,那就从提取列支到缴纳全部红字凭证冲回,在本年利润反应就能够了。

二、企业困难,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

可以申请,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应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再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参照《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豫地税发[2009]16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的减免税管理。

第八条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办法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四)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五)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因此,若企业有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三、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有哪些减免的办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列情况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房产税的减免规定 (房产税) 一、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的房产。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个人新建、购置的新建房屋不适用此项条款。 免税单位用于生产、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产,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缴纳或者免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减免范围还包括: 1.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如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房产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2.行政单位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无论是否收取培训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自用的房产比照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4.大专院校和其他各类学校为学生提供实验场所以及以勤工俭学为主的校办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对于营业性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对于与个人、外单位联营和承包给个人、外单位经营的企业使用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 5.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凭当地居委会、乡村证明,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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