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先回答:他们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吗?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3%征收率吗?
答:个体工商户,可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是3%没错,为机打发票(我兼职一家电信通讯公司跟你提的情况一样)。
第二个问题:关于修理修配劳务,他们提供修理电子产品服务,应该不算是营业税中的服务业,而是增值税应税劳务,那么他们在维修时,是否也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3%征收。
答:不管是属不属于于电子产品安装维修经营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收入一律按核定税率征收(3%)。
第三个问题:那这样说,这家店就跟营业税没关系了,但是依然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知对否?
答:没错!至于营业税?我这边尚没施行营改增,目前暂时没这项税种。
第三个问题:所得税
这个所得税,每年一月份要向当地国税办理申请所得税核定征收,不然一律按查账征收,你会麻烦不断。
为什么申请为核定征收:也就是没有达到建账标准,至于帐还是要做的,那天你提供不出来,看你怎么办,国税网站也是要找你填报的,反正别做成亏损就成。核定征收去年为5%,今年为6%。(季度的销售x6%x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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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问题还真没办答。对这行不了解,我接手的多是工业企业。
企业所得税问题
关键点: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题中200万<4500*15% 不用调增。
2、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50万元需调减。
3、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85*40%+85*60%-4500*5‰=62.5
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30*150%=45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调增
6、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本题中职工教育经费计提超过实际支出部分要调增。
具体计算自己算吧。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因此,按照税法精神,个人所得税应由支付者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说,贵公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就1月份实际发放数(包括1月份计提并发放的当月工资和上年12月份的工资)一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以工资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5%-45%。
问题补充回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支出是指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您所指这部分工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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