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您的情况,应当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若你是以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营,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若你不是以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营,混合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税法要求附带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一起,缴纳营业税。
2,仔细思考了你提出的两种办法,建议你采用第一种方法。 如果两种业务单独计算,那么就分别计税,如果未单独计算,那就统一按照营业税3%来征。 按照你的第一种方法,税务局会认定你为视同交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即一种产品销售业务并未附带紧密相连的应税劳务,这种情况下就将货款和运输费一并计入销售额,增收3%的营业税,而不用交增值税。 而此种“混合销售行为”的认定,是以地税的认定为主。 3,在运用最小化纳税原则时,可以运用多种方法: 一是直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法。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从宏观上调节经济,符合国家总体经济目标,企业可以直接拿来运用。 二是通过联姻法。这种方法是指个人和企业原本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但通过一定的筹划,可以与一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联姻,使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例如,本来不属于科研单位的企业进口设备,可以通过挂靠在科研企业的旗下,以科研单位的名义进口设备,从而获得科研单位进口设备的税收优惠。当然,这是一种打“擦边球”的做法,必须获得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 三是利用自然人和法人流动法。从国际上看,由于各国的税率、税基、纳税对象、征管上的差异,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纳税筹划。从境内看,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对于一些特定的地区、行业和产品给予了特殊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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