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0月1日实施。
2.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税务局的黑名单,就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让全社会都能够及时掌握相关情况,这种公布是有期限的,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从公布栏撤出。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两个公告,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登记评级体系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开机制,要求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纳税人实施公开曝光制裁。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十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拓展资料
纳税信用按百分制分为A、B、C、D四级,D级纳税信用还可以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直接判级确定。信用级别直接与税收服务管理挂钩:
A级信用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公告名单,增加专用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企业连续3年获A级信用的,将获得绿色通道或专人协办税事;
B级信用的纳税人,对其实行正常管理;
C级信用纳税人,对其从严管理;
D级信用纳税人,将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违法处罚幅度将高于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3. 纳税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级。纳税人最终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为A级,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B级,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C级,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为D级。
4.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2018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等情况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A级企业最好,D级最差。一般说来,A级企业在管理措施上有一定的优惠倾斜。 纳税信用等级两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采用申报评定和审核评定相结合的办法。A级纳税信用等级实行申报评定制,B、C、D级纳税信用等级实行审核评定制。
5. 纳税人信用管理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6. 纳税人信用等级管理办法2017
纳税信用等级税务机关针对企业开展的一项评定纳税信用的工作,主要分为A、B、C、D、E五级,其中A级是最好的,D和E是最差的。如果你是A级的话在管理上有一定的优惠,如果你是D或者E级的话就要注意了,如果你们企业纳税等级是B级的话,不用太过担心,只要继续保持就好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税务机关针对企业开展的一项评定纳税信用的工作,分成A、B、C、D四级。A级企业最好,D级最差。一般说来,A级企业在管理措施上有一定的优惠倾斜,C、D级特别是D级则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对象。B级纳税人所占比例最大,绝大多数企业都是B级。
7.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2014年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三、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四、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五、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所附《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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