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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发展史

发布日期:2026-10-10 09:19:46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发展史

1993—2007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允许扣除的费用比较

1.第一次修正—1993年

(1)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

2.第二次修正—1999年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第三次修正—2005年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第四次修正—2007年6月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第五次修正—2007年12月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次修正,仅对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进行了两次调整,调整的幅度也很小,1980年的800元,至2005年才调整到1600元,至2008年才调整到2000元;而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数却没有丝毫变化。

二、税收的历史

从税收制度的雏形(夏商周的贡助彻)到税收制度的确立(鲁国的初税亩),再到税收制度一系列变革(战国的租赋制,隋代的租调制,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传统税收的根本制度和主要精神基本保持不变,从而积淀成我国的税收文化传统。

三、2001年——2009年个税征收起点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历史演变:

2006年1月1日以前执行了25年的扣除标准为800元。

1600元的扣除标准是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元的扣除标准是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3500元的扣除标准是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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