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做更好的会计考试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银行从业资格 > 银行从业资格公司信贷科目返回首页

关于企业注销后又发现偷税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9-03 09:07:12 来源:会计考试网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二、关于纳税主体注销后发现税收问题的处理
纳税主体的注销是指纳税主体已终止,在社会中消失而不再存在。对于纳税主体注销后又发现的税收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原纳税主体是个体工商户或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照民法通则、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的规定,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其注销前的偷税行为承担无限经济责任。
(二)原纳税主体为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原投资人或者股东对企业存续期间的税款、债务不承担缴纳和偿还责任。但企业的终止有下列情况的,开办该企业的单位与终止的企业共同承担补税的经济责任:
(1)终止的企业是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的,该企业因偷税而应补缴税款的经济责任,由企业与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承担;
(2)终止的企业是由企业开办的公司(无论该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因偷税而应补缴税款的经济责任由开办该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企业共同承担;

企业年金税收问题

首先,纠正个错误,关于企业缴费,现在该参考财税[2009]27号文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其实你可能没有搞清楚缴费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企业计提企业年金缴费,这个阶段是对企业收税,这个时候参考财税[2009]27号文,也就是说那5%是计入企业的成本,免企业的税。

第二阶段是企业年金缴费计入个人账户,这个阶段是对个人收税,而个人的缴费是分两部分的:个人自己从工资中缴纳的部分(A)+企业为个人缴纳的部分(B),国税函[2009]694号显然是对个人收税做的规定,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就是指(A),企业缴费就是指(B)。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会计网校

会计网校
友情链接:会计考试网 汇率网
会计考试网|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邮箱 xuee521866#126.com(为了防止垃圾邮件,请将#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