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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房产税起征面积?

发布日期:2026-09-15 09:13:46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陕西省房产税起征面积?

人均小于60㎡的不用交房产税。

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以上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

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产的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商业房产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

2、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机构名库随机抽取),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据。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丢失原始购房发票的惩罚。

3、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即房产现值),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类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现在执行的二手房过户指导价)。

4、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商铺、写字楼、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

6、房产所有人(业主)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7、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超过了人均60㎡的都要交房产税,而且会随着房产面积的增加而提高税率,不过大家也不用担心,有房住就不用怕没钱交房产税。

二、陕西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陕西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是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百分之2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百分之15。非居民企业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率均为20%。

三、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纳税义务人”,除《条例》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证为合作经营、联户办企业等经济组织形式,不具备按集体企业征税条件的,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征税办法征收所得税。第三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章 计算依据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纳税人从事工业、手工业、修理修配业、商业、饮食服务业、劳务服务、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和其他项目的所得。

“其他所得”,包括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赁所得、技术转让收入、商标权以及营业外收益或其他收入等所得。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减除的“工资”,应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人数,并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人员计算列支。具体计税工资标准由省税务局制定。第七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其他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第八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项目:

(1)以前年度的亏损;

(2)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开支的各项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3)超标准的工资、津贴;

(4)缴纳的所得税、建筑税以及购买的国库券、债券等;

(5)以非法凭证购进的商品、材料或凭以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6)应在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分配的股息、股金分红和劳动分红等;

(7)缴纳的个体工商业管理费;

(8)税务机关明文规定不准在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或其他项目列支的费用。第九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有关计算公式计算。第十条 城市个体户经营的企业,需要支付医药补助费的,可按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工资总额百分之五以内列支。第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五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所得税”,具体加征办法是:

(1)全年所得额超过五万元至六万元的部分,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十;

(2)全年所得额超过六万元至七万元的部分,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二十;

(3)全年所得额超过七万元至八万元的部分,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三十;

(4)全年所得税超过八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四十。

加征所得税税款,按照所附《陕西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加征税率表》的规定计算征收。第三章 减税免税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下列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个人从事人力搬运、装卸、肩挑背负、打墙、挖土方、砸石子和在街头经营茶水摊、量体重、出租小人书以及走街串巷磨剪刀、补锅、焊壶、网被套、爆米花等流动服务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每月营业收入额或收益额达不到本省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所得税;

(3)经当地民政部门确认的孤老、烈属和残疾人员,本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每月收入额不满八百元,收益额不满三百元的,免征所得税;

(4)个别个体工商业户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第四章 征收管理第十三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采用查帐办法征收所得税的,应在月终后七日内,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年度终了后二十日内缴清应纳税款。采用“定率并征”办法征收的,按月随同产品税、增值税或营业税同时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纳税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假日,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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