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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税免征税范围(船舶吨税免征税范围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6-10-19 09:13:21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船舶吨税免征税范围是什么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免征税,是一种税收优惠,是指对属于某一税种征税范围的项目暂不予以征税,享受免税待遇的纳税人(除特定的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在免税期内也应办理该免税税种的纳税申报。

二、船舶吨税征收范围

吨税,是海关征收的主要用于港口建设维护以及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建设维护的税款。吨税以船舶净登记吨(净吨)为计税依据。缴纳吨税后,会发给船舶吨税执照。吨税按照净吨位的大小划分等级,每一等级又可以分为一般吨税和优惠吨税。无论哪种吨税,按照时间分为30天和90天两种执照的有效期。我国海关总署负责公布适用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我国吨税的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三、船舶吨税免征税范围是什么样的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这条规定是要满足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才在5年内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以车船为课征对象,向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此处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在中国其适用税

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中国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

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四、船舶吨税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南沙税收优惠政策;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2、对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或增资规模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对到位资本金1亿元(含)以 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3、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 ,按照合 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 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

五、免予征收船舶吨税的有

VESSEL VOY NO: = Vessel Voyage Number船名航次编号1.航次是船舶运输生产活动的基本单元,是考核船舶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基础。

2.航次是船舶从事客货运输的一个完整过程,是一种生产过程,包括装载、航行、卸载等各环节,也称为船舶运输的生产周期。

3.对于客船、货船、驳船、航次起止时间的规定是:自上一航次终点港卸空货物(或者下完旅客)时起,至本航次终点港卸空所载货物(或者下完客)时为止,即为本航次的时间。

4.船舶一旦投入营运,所完成的航次在时间上是连续的,即上一个航次的结束,意味着下一个航次的开始,除非船舶进船坞维修。

5.在运输生产中还有往返航次的名称,即船舶从出发港出发,到终点港(或中途港后又重返原来的始发港),没有装载货物又返回出发港为一个航次;到终点港后装载货物返回出发港的就是完成了两个运输生产周期,就是两个航次。海运货物:“船舶英文名称或编号”+“/”+“航次号”

例如提单中显示“vessel:abcd”或“s/s abcd”,“abcd”即为船名;“voyage no.:123”或“voy 123”,则123为航次号,所以该栏目应填报为abcd/ 123。不同船公司提单的相关栏目设置可能有少许。

空运货物:填报航班号。如:kz0225 此处前两位为航空公司代号 无实际进出境货物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六、船舶吨税免征税范围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特制定《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将船舶进口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请进口船舶,须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进口船舶,申请单位需申报下列材料:

  (一)申请进口报告;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有关项目的批复复印件。

  三、申请进口船舶的程序为:申请进口单位持本规定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办理转报,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申请办理批准进口手续 .外经贸部在30天内审核并决定是否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验放。

  四、申请进口旧船舶,申请单位须对拟进口船舶进行技术性能检验,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对拟进口船舶进行船检,必要时,需提供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在申请进口旧船舶时,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开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附件一)或《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附件二),各类旧船舶船龄的限制年限详见《旧船舶船龄目录》(附件三)。

  五、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1.《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2.《旧渔业船舶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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