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 车、汽车外,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汽车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2,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汽车,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销售其他旧货无论是否自己使用过均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3,财税[1994]2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律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问题解答》(国税函[1995]288号)对“自己使用过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进一步明确为“属于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且确已使用过,同时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原值。”财税[2002]29号文对免征增值税的旧货明确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那么财税[1994]26号文关于免征增值税的旧货范围是否作废了呢?29号文对此没有明确。我认为,关于免征增值税的旧货范围问题,应理解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售价未超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即26号文关于免征增值税的旧货范围应仍然有效。 4,什么人,指的是个人的纳税人,小规模、一般纳税人都可以。销售的东西包括旧货,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是2009年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是一律按4%减半征收计算的。如果是2009年以后购进的,是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5,销售价格是指发票上记载的含税价格,原值是指购进该东西的入账价值,不得减去折旧,不得计提折旧。6,这条增值税条例的原话,我已经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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