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花税的是否要计提再申报缴纳
印花税不需要计提,实际缴纳的时候计入税金及附加―印花税科目核算。
比如购销合同印花税=购销合同含税金额*万分之3,租赁合同印花税=租金金额*千分之1。
实际缴纳印花税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二、新会计准则,印花税要不要计提
2013年,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印花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而《企业会计准则》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013年,执行小会计制度是要求计提的
计提时做: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
购买:
借:应交税费--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附:2221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5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
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5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相关税费。
新准则下,没有要求计提!
但我个人认为应该计提了
根据计税依据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贴花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三、当月印花税用计提吗
1、印花税不用计提,根据你所计算的应交纳的金额下月直接申报,计入管理费用中.
2、个税与印花税没有关系,利润里只是你该计入管理费用的印花税部分没有了,利润多了而已.
3、等到报11月税款时,把10-11月份你一起计算的印花税申报上就可以,交纳印花税款后,直接借管理费用--印花税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性质特点:
(一)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印花税是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具有凭证税性质。另一方面,任何一种应税经济凭证反映的都是某种特定的经济行为,因此,对凭证征税,实质上是对经济行为的课税。
(二)征税范围广泛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了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各种应税凭证,凡书立和领受这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印花税,其征税范围是极其广泛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法制的逐步健全,依法书立经济凭证的现象将会愈来愈普通。因此,印花税的征收面将更加广阔。
扩展资料:百度百科-印花税
回答如下:1\印花税不用计提,根据你所计算的应交纳的金额下月直接申报,计入管理费用中.2\个税与印花税没有关系,利润里只是你该计入管理费用的印花税部分没有了,利润多了而已.3\等到报11月税款时,把10-11月份你一起计算的印花税申报上就可以,交纳印花税款后,直接借管理费用--印花税贷:银行存款就可以了.
印花税不需要计提,根据交纳的金额直接计管理费用。你个税报了,但会计报表没有报呀,所以重新计算印花税,重新做会计报表就行了。
印花税也要计提 需要补提 计提的时候进管理费用即可
四、哪些税种不用计提
企业计提需要分为按季计提与按年计提。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况:
1、收入确认时计提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防洪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2、不需要计提的包括:印花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缴纳时直接计入成本。
税与费的区别:
1.看征收主体是谁。税通常由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收取;费通常由其他税务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取。
2.看是否具有无偿性。国家收费遵循有偿原则,而国家收税遵循无偿原则。有偿收取的是费,无偿课征的是税。这是两者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
3.看是否专款专用。税款一般是由国家通过预算统一支出,用于社会公共需要,除极少数情况外,一般不实行专款专用;而收费多用于满足收费单位本身业务支出的需要,专款专用。
交税的过程是:取钱→申报→交税→拿完税凭证,不同税的处理方法如下:
1、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可以不计提,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相关税金”科目。
2、增值税不用计提,属于价外税。
3、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需要计提。
税收会计核算指对税收资金的应征、待征、上解、入库、提退、减免、欠税,在途等活动过程的核算。
应征类会计核算
它是核算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应征的款项。包括:
(1)纳税人和代征、代扣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请税务机关核定,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应纳款项;
(2)不须纳税,但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已发生的减免(还贷)款项;
(3)清理检查的偷、漏、罚、补款项;
(4)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款项;
(5)临时征收的各种款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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