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籍任职人员取得房租发票后到公司报销和子女学费,不需要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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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籍任职人员取得房租发票后到公司报销和子女学费,不需要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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