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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经管站是否有资格出据审计报告

发布日期:2026-08-29 09:03:50 来源:会计考试网

乡镇经管站可以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书。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农业部〔1992〕令第11号)的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8日起施行(农业部令第6号)。现将新修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第四条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都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 乡级农经部门的审计职能是最新修订增加的。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三十一条农村审计人员的职称评聘、外勤补贴等待遇,比照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也说明乡镇经管站承担了审计机构的职责。除湖北,其他省市均有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如果农业部令,省级条例和规章还不够分量,可以看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13〕6号。以上文件经查证历次规章清理后,经决定仍属于继续有效的。

没有这个资格,出具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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