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象你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比较普遍,但大多数人会钻税收政策的空子,由公司(总机构)纳税,那么象你所说的情况:
第一,你不能算代理商,对税务部门也只能是××粮油销售公司的办事处,你作为办事处人员,但你的情况又有些不同,票虽然是公司开,公司给了你一定的利润,收款也是你,如果属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办事处,它是以办事处不开票、不收款为标志,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否则只能定性你为销售商,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第二,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改为3%,不是4%,你当地主管国税部门按照4%征收增值税是错误的。
其次,如果你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向你征税没有错,至于怎么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来办理,不可能有随意性。
第三,建议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需办理营业执照,成立××粮油销售公司的办事处,票由××粮油销售公司开出,货款也直接汇给××粮油销售公司,到年底再由××粮油销售公司返还你的利润及费用。
补充:你这种解释是没有用的,再说这位负责人也不见得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最起码的理解,不然不会出现现在仍然按照4%的征收率征税。其二,如果你办理了营业执照,尽管公司开了发票,按照条例规定,货物从一个机构转到另外一个机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只是从生产环节到销售环节,也就是说,××粮油销售公司虽然是对终端商家开发票,但经过你出去的,也就是说多了你这个环节,因此,建议你按照上面的第三点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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