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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部分,法人股东要交企业所

发布日期:2026-09-18 09:12:09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本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不涉及对外取得收入性质,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

二、国税2000年第118号文中提到的“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指对外投资企业应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投资所得不直接分回,而是将这部分(被投资方应从“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分配给投资方的所得)所得直接转增被投资方资本的行为。这种行为相当于将分回的所得再投资。

三、国税2000第118号已经于2009年宣布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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