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54号公告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因此,企业未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是出租厂房向承租方收取水费,开具发票的,视同转售行为,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代收电费入:其他应付款-电力局 自己用的做“管理费用-水电费”2. 税务总局2016年54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公告的解读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规定采用差额开票,当然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3. 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54号公告发布时间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由于建筑业劳务根据承接工程的性质、企业的资质等情况,实际可以套用建筑业的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八、《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十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45号公告)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1、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根据上述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0%降为9%。)
2、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5、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7号)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5.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4号文件
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备注:公告自发布之日是2016年8月19日。 政策适用范围 (1)政策规定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不是限定为物业公司的纳税人,也就是说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都可以选择 (2)同时没有要求必须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和销售自来水对同一服务对象,如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A单位提供物业服务,向B单位销售自来水,也就是说“向B单位销售自来水”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政策是“选择简易计税并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要去税务机关备案。 简易计税并差额计算 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转售水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转售水费选择简易计税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8.24万(含税),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7.21万元(不含税),应纳税额=(8.24万-7.21万)/(1+3%)×3%=0.03万元。 特别提醒: (1)差额中“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需要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或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如果是上述增值税发票不一定要增值税专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再者从上述“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只能扣减销售额,不是抵扣进项税额的角度,建议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是指扣除的仅仅是自来水水费,不包括其他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计税方法的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并差额”,由于没有规定上述简易计税不能开专票,同时也没有规定差额部分不能开专票,也就是说可以全额开专票。 【例】上述案例中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8万可以全额开专票。 申报表填报 申报表如下填报 (1)将差额扣除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物业选择适用3%征收率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则该项业务均填列在第6栏。 ①将差额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82400填入“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 ②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应为“0”(不考虑期初余额)。 ③将本期产生的可以差额扣除的72100填入“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扣除金额”应为2、3列的合计额72100。 ④“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应为72100。本列≤第4列且本列≤第1列。 ⑤第6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本列=第4列-第5列=0. (2)将本期销售情况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需要提醒的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简易征收货物劳务差额,没有填差额扣除的权限。如果填写在9b栏,估计审核通不过。报表修改后,全部填写在11栏,应该可以。 ①将开具专用发票的(差额扣除前)不含税销售额80000及税额2400分别填入11栏“开具专用发票”项下的1、2列。 ②11栏第9列“合计”“销售额”应为80000,11栏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为2400,9b栏“合计”“价税合计”为82400。 ③第11栏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应为可差额扣除的72100(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第5列对应第5栏数据填写)。第11栏次13、14列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分别为10000、300。 (3)将差额扣除前的不含税销售额80000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5栏“一般项目”“本月数”,21栏、24栏、32栏、34栏“一般项目”“本月数”均填列“300”。 实施日期 实施日期是“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也就是说8月19日以后都可以上述处理了,8月19日前开的票等事情“不再作调整”。
7. 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54号公告发布会
德国内部并不太平,极右翼势力不断策划取代德国现任政府组织,对此德国警方在抓捕行动中,一直关注该组织活动。据悉,这个企图推翻政府的极右翼恐怖组织名为“帝国公民”,他们已经发动过一次行动,不过当时由于人员比较少,又被警方逮捕了十几人。
然而“野火吹不尽,春风吹又生”,这个组织似乎有着极顽强的“生命力”,已经发展到了一定规模,也令德国执政党十分担心。
德国出事了
据悉,在俄乌冲突影响下,德国经济危机持续加剧,人们的生活水平更是受到通胀强烈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德国极右翼恐怖组织却在煽风点火,企图策划一场袭击议会的行动。
据德国联邦总检察长弗兰克称,该组织企图利用煽动政变的方式,来接管德国政权,并且成立德国军事部门,想要使用武力干预德国联邦议院。为了能够摧毁这个极右翼组织,警方出动3000警力,对该组织进行围剿行动,甚至连奥地利以及意大利境内都没有放过,可见这次德国警方动真格了。
“帝国公民”头目曝光
据悉,这个头目是一名71岁的企业家,此人正是德国罗伊斯家族的后裔,在德国东部地区掌握重要控制权,对此还一直称呼自己为“亲王”。面对这种极端组织策划,德国警方也毫不手软,在逮捕该组织成员的过程中,也毁灭一切可疑迹象。
针对该事件,作为德国总统的施泰因迈尔十分担忧,他认为这样的组织极具威胁性,如果不能够彻底斩草除根,还会死灰复燃。如今不只是德国民众对执政党有意见,就连极右翼组织也打算反叛执政党政权,先不论此事对错,单从执政党表现来看,就已经令德国上下大失所望。
在德国联邦内政部部长泽霍费尔看来,这种策划“政变夺权”的方式是极其不民主的,必须严厉打击。然而对德国等西方国家来说,所谓的“民主”早已经失去了任何意义。
总而言之,德国这次内部出现如此大动荡,对该国民众来说,也担忧不已,毕竟在执政党领导下,德国现状根本没有走向辉煌,反而开始走下坡路,实在令人无法真正支持德国执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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