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可以这样操作。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餐饮企业日常经营发生采购原料支出,应获取正规发票来确认成本,但在企业实际运营管理过程中,普通的零星采购或者通过个人采购,不一定能取得发票,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税收成本。那么,针对零星采购我们如何确认成本呢?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根据对公告的解读:当对方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时,可以以收款凭证或代开的发票确认成本,而收款凭证就是俗称的白条。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对于个人销售货物,是按次缴纳增值税。只有餐饮企业每次从个人采购的货物低于起征点(300元-500元)时,收据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只要每次从个人的采购额超过起征点,均需要凭借发票入账才可以正常税前列支。因此,对于日常采购量较大的餐饮企业,建议通过大型市场采购取得正规发票或与对方协定应开具发票等,在极少数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收款凭证。
餐饮行业不好取得发票可以按收入的比例来结转成本吗?这个应该是可以的。计算出收入成本比例。然后按着这个比例结转成本。应该是可以的。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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